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5〕第2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5〕第2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