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31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4〕第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190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26日作出的济市监轵不立告〔2024〕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31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确认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3.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申请人的理由: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邮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2024年8月18号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号作出回复:被投诉人标签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你的投诉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决定不予立案。该回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在投诉时已经说明了该产品配料表中的紫米味酱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且紫米味酱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若紫米味酱作为某类型产品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应根据4.1.2.1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例如在紫米味酱后增加括号并在括号内填写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此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应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并立案查处。望贵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答复:

2024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称济源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全麦紫米味吐司面包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收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公司办公室内现场运行的客服电脑进行检查,发现被举报订单情况属实,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被投诉举报公司现场提供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以及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同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解释生产厂家表示产品中添加的紫米酱为15%,执行标准号为GB31644,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4.1.3.1.3 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经调查,被投诉举报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的4.1.3.1.3之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8月27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对申请人依法予以回复。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明:

2024年8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主要内容:济源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全麦紫米味吐司面包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违反《食品安全法》。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827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报告、情况说明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单等。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登记举报信息,对被举报人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展开调查核实,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8月27告知申请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市监轵不立告〔2024〕第XX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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