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4-0031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9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4〕第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4〕第173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929日作出的办结反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16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案件141900100202409167187XXXX作出的结案反馈。
    2.对此案件重新处理。

申请人的理由:

本人在淘宝平台购买一个充电宝订单号为4041488872965290XXX到货后发现这个充电宝没有几项标签上网查询才知道没有3c认证标志根据《认证认可条例》中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可售卖,没有3c认证就没有安全保证如果使用中突然发生爆炸着火怎么办这个产品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于是在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在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的答复为:经现场核查,被诉方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且无法与被诉方取得联系,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对提供的线索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被诉方下落不明,无法组织调解,我局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以上条件申请人提供证据全部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是对违法商家的变相保护其导致的后果就是违法经营的商家被列入异常的商家反而可以脱离执法部门的制裁,逍遥法外等风头一过,再去将营业执照移出异常名单即可,在此期间可以无视任何投诉举报。二即使被投诉举报人现处于异常名单也应当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但是被申请人却仅仅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单,不做任何立案登记。将来被投诉举报人只需要移除异常名录,即可正常经营,就像什么事没发生一样,难道不应当是先立案后止吗?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程序错误未客观公平处理案件证据材料,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对该事件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称其在济源市某百货店在淘宝上开设的店铺购买的充电宝,发现该产品没有3c认证,认为商家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和产品质量法,要求商家对其进行退一赔三处理。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登记信息:名称:济源市某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6K5XX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某;联系电话:1780381XXXX;经营场所:济源市宣化街西段楼;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卫生洁具销售(含互联网销售)。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受理该投诉202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经实地核查,发现该商户未在注册住所实地经营,注册时登记的门牌号不存在,执法人员拨打经营者注册预留电话,拨通后对方称没有注册过营业执照(济源市某百货店),也不认识经营者,无法与被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因无法对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核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已将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投诉人下落不明,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经查明:

2024年9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单,主要内容为:济源市某百货店在淘宝上开设的店铺购买的充电宝,发现该产品没有3c认证,认为商家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和产品质量法,要求商家对其进行退一赔三处理。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2024年9月18日受理该投诉。2024年9月21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到被投诉举报人注册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住所实地经营无法与取得联系。2024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日,被申请人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办结结果反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单、现场笔录、现场图片、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流转信息时间轴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2024年9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登记信息并实地核查2024年925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于2024年9月29日通过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作出本次投诉举报的办结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9日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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