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7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8月26日办结反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7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8月26日办结反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