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70号
申请人:济源市某金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24〕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济政复终〔2024〕第70号
申请人:济源市某金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济)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24〕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申请人自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