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106/2023-0006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7日
标  题:
​ 济政复决〔2023〕第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政复决〔2023〕第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翟某

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充分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的理由:

请人系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某村居民,因申请人所在村土地涉及征收,因此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在地涉及的某水库工程征收项目的全部资料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签收,于2月28日答复,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2、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文及申报材料〔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项目红线图;”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而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房屋、土地是否在征收的范围内申请人有权知道,并不属于国家秘密。被申请人的答复职责未充分履行。申请人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三十四条等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现依法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某水库工程本身被定为国家秘密级工程,因工程本身就涉及了国家秘密,所以该工程相对应的资料也应属于国家秘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项目红线图等材料清楚的显示了某水库的地理位置和详细坐标,一旦公开后被居心不良的组织利用,将会给破坏大坝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大坝被破坏后将涉及到大坝下游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同时也属于“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经查明:

2023年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以及具体用地类型;2、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3、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项目红线图;5、申请人土地征收登记调查确认表、申请人土地测量结果;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林地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7、对地上树木、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表及补偿的相关协议。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济自然依申告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人土地的具体准确位置,即该宗地的四至位置坐标。2023年2月1日,申请人提交补正说明。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答复书,答复如下:您申请的“申请人系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村居民,因申请人所在村土地涉及征收,特申请公开申请人土地所在地涉及的水库工程的:1、土地性质(集体/国有)以及具体用地类型”,根据您补正的位置说明及图上画圈位置,经过比对大致可得:该地块内包括集体和国有两种权属,地类有林地和宅基地(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地块位置坐标可能存在一定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所申请的“2、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3、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包含在内)”以复印件形式回复给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申报材料〔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4、项目红线图”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公开。您所申请的“3、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拟征地公告”信息不存在。您所申请的“5、申请人土地征收登记调查确认表、申请人土地测量结果”;“7、对地上树木、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表及补偿的相关协议”,在本宗用地资料中未查到翟本升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您所申请的“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林地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该宗地征用土地、林地补偿、补助费补偿未经过我局,建议到克井镇了解获取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表明:济源市自规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济自然依申告〔2023〕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答复,内容完整、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济自然依申复2023〕xx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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