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项目名称 |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 |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型 | |||
实施机构 | 市法制办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并告知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济源市第一行政区2号楼审查备案办公室2234房间 | 服务电话 | 0391-6618891 | |
投诉机构 | 市法制办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91-6633112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受理 |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 | 审查备案科 | ||
审查 | 2.审查责任: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 审查备案科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 审查备案科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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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行政复议
项目名称 | 办理行政复议 |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型 | |||
实施机构 | 市法制办 | |||
实施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济源市第一行政区2号楼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2232房间 | 服务电话 | 0391-6835396 | |
投诉机构 | 市法制办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91-6633112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条、第6条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行政复议应诉科 | ||
审理 | 2.审理责任:受理后,60日内进行审查,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行政复议应诉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应诉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应诉科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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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项目名称 |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型 | |||
实施机构 | 市法制办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 |||
征收(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济源市第一行政区2号楼执法监督办公室2240房间 | 服务电话 | 0391-6633212 | |
投诉机构 | 市法制办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91-6633112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承办科室 | 法定时间 | 承诺时间 |
受理 | 1.受理环节:申请人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依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 执法监督科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受理后,一般案件10日内进行调查;重大案件30日内进行调查。 | 执法监督科 | ||
办结 | 3.办结责任:受理后30日内作出办结决定;情况复杂的,需要延长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 执法监督科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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