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参照条例规定执行。另外,结合赴驻马店及安徽蒙城法治政府建设考察学习情况,法治政府建设开展较好的地市及单位均建立了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合法性审查环节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环节和核心环节,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牵头单位和指导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制度有三个目的。第一是为了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第二,是为全面推行司法所长、法规科长列席班子会议的创新工作起到一个示范带头作用;第三,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一个试点单位,为建立示范区管委会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先行先试,奠定基础。
《规定》共有十二条,主要的内容有:第二条,规定了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材料;第六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第八条,审查的方式。
文件征求了单位班子成员、各科室及二级机构的意见,均无修改意见。
二、关于《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为了健全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相关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制文程序、提高文件质量、完善文件管理,法制审核科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管理的业务科室,起草了《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办法》共有六章21条,具体有总则、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与公布、备案及监督管理、附则。与2015年济源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硬性规定;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时限要求;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结合了我单位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文件征求了单位班子成员、各科室及二级机构的意见,均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