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21-0003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标  题:
​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销售冒牌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XX2019年分别从其它城市购进某知名品牌白酒共160箱,案值3万余元。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别,该批白酒是冒牌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及依据;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白酒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白酒,罚款39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销售冒牌商品,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案例二

  贷款按揭不成  调解获退八成定金

  基本案情:

  吴女士在某4S店订购一辆家庭轿车,现场缴纳押金5000元,约定待贷款按揭手续办下来后缴纳后续款项,但贷款按揭手续一直没有办理下来,4S店也不退还押金,在无奈的情况下,诉求到12315指挥中心,请求帮助。

  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吴女士在该4S店选购一辆轿车。当时销售人员宣传贷款买车的便利性,同时承诺可以帮助吴女士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于是吴女士缴纳了5000元押金。后因无稳定收入证明,导致贷款手续一直未能办结,吴女士要求退还押金,遭到销售人员拒绝。经调解4S店同意退还押金4000元。

    案件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本案中销售人员以承诺帮助消费者贷款为前提,吸引消费者购车,但在承诺无法兑现的时候就推三阻四,拒绝退还押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之所以押金未全部返还,客观上银行贷款存在有一定的手续费,返还八成押金,双方都予以认可。

   

  案例三

  旅游意外摔伤 调解终获赔偿

  基本案情:

  河南省焦作市消费者李女士电话投诉,诉称其2020年7月20日在济源某景区漂流时,手腕骨折,双方就赔偿问题至今多次协商不成,景区一直推脱不予赔偿。要求景区赔付医疗费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李女士所诉情况基本属实。消保委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有更充分的认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景区同意赔付投诉人治疗费等费用共计4600元,并及时汇款转账给李女士,李女士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XX景区在消费者进行漂流中,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消费者因人身伤害造成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

   

  案例四

  济源市XXX大药房价格违法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XX大药房销售的医用口罩20元/个,平时为1元/个;75%酒精售价18元/瓶(500毫升),涉嫌乱涨价,要求尽快予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接到转办后,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

  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查,该药店所售口罩为KN90,进货价格为16元/个,售价20元/个,差价率25%,未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执法人员及时向举报人做出解释。但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的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

  该店75%酒精售价18元/瓶(500毫升)问题,因经营者未能提供进货价格票据,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评析:

  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对销售商哄抬物价、违法销售防疫用品、违法销售食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截止目前受理价格投诉267起,办结266起。

   

   

   

   

  案例五

  济源市XXX大药房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销售医用口罩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27日至2月5日,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X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部分分店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产品,要求尽快予以调查处理。市场监督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

  处理结果及依据:

  经调查:济源市X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部分门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注为“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名称,规格为20只/包和50只/包两种,批号标注20200XXX,均由总部购进和配送。该单位在购进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没有相关票据。同时,该批次口罩标注的注册证编号为假冒河南XX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判定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3068.34元,并处罚款26136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疫情防控工作期间,涉及口罩、订单的投诉占12315来电一定比例。本案销售商在疫情期间损害消费者权益。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秉着对全市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的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把握情况,分清缓急,实现依法、快速、高效处置。

  在疫情防控战役中,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保价格、保秩序、保质量,争做百姓的“贴心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案例六

              预付卡无法消费 依法调解解忧愁

  基本案情

  消费者刘XX于2018年11月在市XX洗浴中心办理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储值卡,后因工作繁忙去了几次后没有再去。今年5月份消费者再次来到洗浴中心消费,付款时消费者拿出储值卡准备结账时,被收银员告知,该洗浴中心已经更换老板,之前的储值卡不能继续使用,无奈,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执法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洗浴中心虽更换经营者,但营业执照并未进行变更。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应延续之前的合同约定,消费者有权继续使用储值卡。经调解,商家同意让消费者继续使用卡内余额。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洗浴中心储值卡,属于预付卡消费,在法律上与该洗浴中心达成预付式消费合同。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本案商家以更换经营者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之前的储值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综上,消费者要求继续使用储值卡进行消费的要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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