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其他服务事项。
6.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源市黄河路699号
办公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1)6613928
传真号码:(0391)6613928
通信地址:济源市黄河路699号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sjj2019@163.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
线上公开:济源市政府网站(http://www.jiyuan.gov.cn)政务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济源市场监管”、新浪微博“济源市场监管”、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线下公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栏
地 址: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的信息公告栏
联 系 人:张冰洁
联系方式:0391-6613928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我局及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济源市政府网站(http://www.jiyuan.gov.cn/zwgk/ysqgk/index.html)上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四种: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济源市政府网站(http://www.jiyuan.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提出申请。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邮件申请。申请人可发送电子邮件至jysjj2019@163.com提出申请。
2.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济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到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