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5.其他服务事项。

6.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源市黄河路699

办公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16613928

传真号码:(03916613928

通信地址:济源市黄河路699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sjj2019@163.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

线上公开:济源市政府网站(http://www.jiyuan.gov.cn)政务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济源市场监管”、新浪微博“济源市场监管”、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线下公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栏

 址: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的信息公告栏

  系  人:黄丹丹

联系方式:0391-6613928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我局及我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3916613928

传真号码:03916613928

通讯地址:济源市黄河路699号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sjj2019@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2.申请形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3.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到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