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对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在济源政府网发布了《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李晶晶 党战芳 联系电话:0391-6616680
附件:22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