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2024年9月14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源市XX电动自行车商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的标准要求。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法货值金额5400元。
二、以案说法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购进电动自行车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4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警示
电动自行车鞍座改变后,就可以非法进行电动机和蓄电池改装,原有充放电线路可能不能满足大容量电池电流要求,大电流频繁充放电容易导致线路过热,加速线路老化,加大火灾隐患。同时整车重量改变,车速提高后,行驶过程中极易失去控制,会产生侧滑和前翻的危险。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也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商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车及配件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维护安全有序的电动车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