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市监罚告〔2026〕75 号)
送达公告
济源市沁园世纪烟酒商行(刁心武):
本局于2026年07月01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市监罚告〔2026〕75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给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市监罚告〔2026〕75号)内容如下:
济源市沁园世纪烟酒商行(刁心武):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第 1518899 号商标(习酒)所有人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负责人刁心武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2025 年 12 月 17 日、2026 年 2 月 5 日以上门送货方式向消费者销售了 3 箱“习酒窖藏 1988”。消费者所剩 9 瓶“习酒窖藏 1988”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辨认,结论为:“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公司出品习酒窖藏 1988 产品外箱标签均粘贴在左上角,粘贴在右上角非我公司产品”。上述 3 箱“习酒窖藏 1988”箱体上的标签均位于箱体右上角,并且你单位销售的“习酒窖藏 1988”酒瓶上的防伪码,经扫码显示防伪码有误。综上判断,你单位销售的 3 箱“习酒窖藏 1988”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凭证、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上述“习酒窖藏 1988”销售价为 2200 元/箱,能认定的销售数量为 3 箱,违法经营额 6600 元。
你单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因素,现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吉普 、李珂仰 联系电话:(0391)6622011
联系地址:沁园中路 88 号
特此公告。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