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13-0001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03日
标  题:
​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延续)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延续)
 
一、审批事项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延续)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2、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四、申报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4、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资资料。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需要现场检查的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相关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提出告知申办人补充资料或进行整改的具体建议,经补充材料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许可。
3、送达: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送达
六、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济源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
九、咨询电话:
0391—6835361      
十、投诉电话:
0391—663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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