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E08656/2020-0002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4日
标  题:
​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省抽不合格处置情况的报告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省抽不合格处置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抽核查处置统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济源局共收到13批次省抽不合格报告,目前已全部处理完毕,现将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济源市西湖食品厂(梨林镇范庄村)生产的软麻花(规格型号:300克/袋、商标:西湖月、生产日期:2019-10-26),被检出霉菌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济源市承留镇豫西超市(承留大街东十字路西北角38号)经销的软麻花(规格型号:300克/袋、商标:西湖月、生产日期:2019-10-26),被检出霉菌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济源市克井镇天天超市(克井镇马寺街中晟步行街)经销的红豆饼(规格型号:400克/袋、商标:/、生产日期:2019-09-05),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济源市轵城峰峰超市经销的一担粮二鍋頭(规格型号:480mL/瓶、商标:一担粮、生产日期:2015-08-18),被检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济源福润达购物广场(五龙口镇辛庄大街)经销的粉条(规格型号:1000克/袋、商标:双艳+图案、生产日期:2018-12-20),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六)、济源市有拈头火锅店(幸福路1号楼门面房)使用的碗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筷子被检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超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七)、济源市济水大街众意火锅店(济水大街中段盈佳商务楼)使用的碟子、杯子、勺子、碗均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八)、济源市济水小龙坎老火锅(济源店)(南街菜市场东门)使用的杯子被检出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九)、赵小改(个体工商户)(南街)经销的猪肝(生)被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接到不合格报告之后,我局相关的监管责任单位在第一时间进行了不合格报告的送达,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经营单位在七日内均未提出异议和复检。同时,监管人员对这13批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开展了执法检查,要求各经营单位对所生产/经销的产品进行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

1、济源市西湖食品厂生产的软麻花140袋共42公斤,已销售完毕;

2、济源市承留镇豫西超市采购的软麻花30袋共9公斤,已销售完毕;

3、济源克井镇天天超市采购的红豆饼10件共48公斤,已销售完毕;

4、济源市轵城峰峰超市采购的一担粮二鍋頭5箱共28.8公斤,已销售完毕;

5、济源市福润达购物广场采购的粉丝15包共15公斤,已销售完毕;

6、赵小改(个体工商户)采购的猪肝(生)共27.2公斤,已销售完毕。

7、济源市有拈头火锅店、济源市济水大街众意火锅店、济源市济水小龙坎老火锅(济源店)等3家餐饮单位使用的不合格餐具,已责令整改。

(二)、行政处罚

1、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济源市西湖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新的配料品名为琪雷萨金文干酪(霉菌成熟干酪)以此改良产品,但未在产品的标签上替换原有的配料说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①、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②、罚款5000.00元。

2、承留镇豫西超市、克井镇天天超市、福润达购物广场、赵小改(个体工商户)这4家经营单位对于检验不合格的4批次产品,均提供出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上述4家食品经营者均免予行政处罚。

3、济源市有拈头火锅店、济源市济水大街众意火锅店、济源市济水小龙坎老火锅(济源店)等3家餐饮单位使用的7批次不合格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对上述3家餐饮单位均作出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

4、济源轵城峰峰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①、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②、罚款1272.00元。

(三)、警示处置

下一步,我局将对从业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求食品经营者应从中吸取教训,发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关,保障经销产品的安全。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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