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梨罚决字[2023]第001号)
单位名称:济源市梨林镇昊森石料厂
地 址:济源市梨林镇西湖村北
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对济源市梨林镇昊森石料厂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5月11日在梨林镇西湖村北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砂土、石料79吨,占地面积98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了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线索移送函(3页)现场勘察记录(2页),询问笔录(3页)、照片(1张)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济源分行银行(账号:411801010150123302)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