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78X/2023-0003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梨林镇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标  题:
​ 梨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梨罚决字[2023]第003号)
梨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济梨罚决字[2023]第003号)


济梨罚决字[2023]第003

单位名称: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     址:梨林镇薛庄村              

    本机关于2023 328日对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负责人任广红,注册时间2013年12月9日,注册地为梨林镇薛庄村,经营范围农作物种植、蔬菜种植销售。2018年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水东村老江成地修建彩钢瓦大棚一座用于存放农业机械、彩钢瓦羊圈两座用于养羊,并将所建大棚大部分用地用水泥硬化,破坏了耕地的种植条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的规定,属破坏种植条件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条第二款第“面积在 667 -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1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无鱼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条第二款第“面积在 667 -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破坏种植条件的面积为1074平方米,罚款额应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1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本机关对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在五日内对其在水东村老江成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1074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

2、对济源市红生家庭农场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1074平方米耕地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3元)0.5倍的罚款,罚款共计陆仟玖佰捌拾壹元整(6981.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  02001011500004676-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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