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济源市人民政府梨林镇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梨林镇政府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梨林镇政府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秋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春夏季:下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91—6051088
通讯地址:济源市梨林镇政府(梨府路2号)
邮政编码:454650
电子邮箱:jyllzfb@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梨林镇政府信息公开包括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下设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镇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镇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镇政府规范性文件;
4、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5、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6、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在济源市梨林镇政务公开平台网址上查阅网上公开信息。
2、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梨林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地址:梨林镇梨荣路与新济路交叉口南500米联系电话:0391-6059995
开放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3、梨林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大美梨林”政务新媒体形式
4、梨林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梨林镇梨荣路与新济路交叉口南500米
联系人:李聪
联系电话:0391-6051088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镇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向本机关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本机关党政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提出申请
填写《梨林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济源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yuan.gov.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传真号码:0391-6053622
3. 网上平台。通过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http://www.jiyuan.gov.cn/zwgk/ysqgk/index.html)
4.邮箱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申请表发送至jyllzfb@163.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