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17/2011-0001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克井镇
发文字号:
克政〔2011〕72号
标  题:
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集中行动的工作方案
成文日期:
2011-04-28
发布日期:
2011-04-28
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集中行动的工作方案

                      

 

克井镇人民政府

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集中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暨食品安全百日集中行动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行为,杜绝在饲料生产经营、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过程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现象,扎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市有关要求,结合克井工作实际,特制订克井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集中行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落实“以人为本,重在民生”为要求,按照“重在源头、重在治本、重在规范、重在引导”的工作原则,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标本兼治,严格养殖环节监管,突出 “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禁用物质整治,突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步骤措施

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集中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落实“六大措施”,确保活动实效。

(一)大宣传大教育(2011年4月1日至4月10日)

此阶段立足全方位、多形式、全覆盖的工作思路,开展“两大”(大宣传、大教育)活动。在内容上包括以“瘦肉精”、三聚氰胺为主的违禁物品添加整治,以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为主的重大动物疫病等。在环节上包括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生产经营、养殖、产地检疫、生猪调运、屠宰检疫等,在对象上包括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全镇养殖场户、畜禽调运人员。真正达到全镇群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的履职履责自觉性进一步强化。

1.安排部署。召开全镇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养殖人员会议,兽药饲料比营人员传达全市百日集中行动动员大会精神,全面安排部署克井镇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集中行动工作,明确行动要求,引起全镇上下对百日集中行动的高度重视,保证行动扎实开展。(3月31日)

2.制定行动方案。根据市食品安全百日集中行动方案,制定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百日集中行动方案。(4月3日前)

3.培训大宣讲。统一撰写宣讲稿,邀请市畜牧局人员参与,防疫要组织好辖区内所有的养殖场户、兽药饲料经营门店、生猪调运人员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大宣讲活动。并要做好宣讲活动通知、签到表、影像等有关资料的保存。(4月6日开始)

4.宣传车巡回宣传。,镇政府出动宣传车,在各养殖场区和主要街道巡回宣传“瘦肉精”、三聚氰胺、重大动物疫病等的危害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巡回宣传不少于3天,并要有具体资料记载。

5.版面宣传。一是以“瘦肉精”、三聚氰胺的危害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主要内容,制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宣传版面(2块,法律、危害各一块)。二是以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以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为主要内容,制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宣传版面(2块,法律、危害各一块),在重要场所摆放宣传。(4月7日前完成)。

7.标语和横幅宣传。各村要在所有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区书写“添加瘦肉精就是犯法”的高标准固定宣传标语;在所有的奶牛养殖场区和生鲜乳收购站书写“添加三聚氰胺就是犯法”的固定宣传标语,同时每个村要悬挂1条动物防疫宣传横幅。

8.四个告知书宣传。各村要配合包区防疫员,分别发放4个告知书,并做好发放的登记。(4月10日前完成)

(1)生鲜乳质量安全告知书。

(2)严禁使用“瘦肉精”告知书。

(3)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告知书。

(4)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和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告知书。

以上发放部门人员务必做好发放登记薄,以备检查。

9.七个承诺书宣传。4月10日前完成以下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1)养猪场(户)、肉牛场(户)、肉羊场(户)向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

(2)养殖场(户)向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动物防疫承诺书。

(3)奶牛场户和生鲜乳收购站向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

(4)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向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不经营“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承诺书。

(5)防疫员向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瘦肉精”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承诺书。

(6)防疫员向服务对象签订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承诺书,保证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规范实施强制免疫和技术指导。

(7)畜牧专干向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承诺书,保证履职履责。

以上各类承诺书签订务必做好签订登记薄资料,以备检查。

10.三个目标责任书签订。

(1)镇农业服务中心对防疫员签订“瘦肉精”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2)镇对辖区行政村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

(5)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对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

(二)大规范大检查(4月11日至6月10日)

1.严格“瘦肉精”检测把关(“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

严格生猪出栏检测。生猪出栏前,防疫员监督养殖场户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出栏生猪批批进行“瘦肉精”自检,检测合格的,出具《瘦肉精自检证明》。养殖场户自检按比例抽检不足1头的,至少要检测1头。

2.规范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行为。

一是规范兽药饲料生产行为

(1)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许可,坚决取缔无。

(2)企业购进的所有原料必须来自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按规定应取得批准文号的产品必须有批准文号。

(3)企业要实行索证索票。对购进的所有原料要有供应厂家的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完整保存购货票据。

(4)做好自检工作。企业对购进的蛋白原料批批进行三聚氰胺自检和委托检测。对生产的产品严格按规定进行自检,育肥猪饲料、肉牛肉羊用饲料除开展规定的自检项目外,还要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自检或委托检测,每类饲料每月至少检测2次。三聚氰胺和“瘦肉精”的自检有可疑阳性的,立即向局医药饲料科报告,坚决依法处理。

(5)要建立各类管理制度和生产记录。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记录主要包括原料入库及出库记录、产品生产记录、检测检验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二是规范兽药饲料经营企业。

(1)兽药经营门店必须持有兽药GSP证书和兽药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兽药要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经营的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浓缩饲料、配合饲料、蛋白原料要有审查合格证。

(3)经营企业要实行索证索票,对购进的兽药饲料产品要有生产厂家的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每次购货票据都要完整保存。销售兽药饲料时要向购买者出具票据,并保存存根。

(4)建立必要的记录和制度。记录主要包括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产品购销制度、产品查看保管制度等。

(5)不经营人用药、原粉药及其他禁用兽药。

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组织防疫员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门店进行检查,督促未办理兽药GSP证书的兽药经营门店尽快申请GSP认证。集中活动期间,对所有门店至少检查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局医药饲料科报告,依法查处。

3.规范生鲜乳收购和运输行为。在局质管科指导,包场包站防疫员具体落实,做好生鲜乳收购、运输的整顿规范工作。

(1)生鲜乳收购站应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每次运输生鲜乳要有交接单。

(2)奶站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挤奶人员应有健康证(体检合格证明)。

(3)奶站要开展生鲜乳的感官、酸度、密度以及抗生素等常规项目的日常检测,同时开展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自检或委托检测,每月至少检测3次。检出可疑阳性的,要立即向局质管科报告,坚决依法处理。

(4)奶站要建立生鲜乳生产(收购)、检测、销售、异常奶处理以及挤奶设施清洗消毒检查等记录。

集中行动期间,包场包站防疫员按照规定的内容,对所包奶站每月至少要检查2次,同时监督奶站做好三聚氰胺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

4.规范养殖行为。在局质管科、医药饲料科指导,做好养殖环节的规范整治。

(1)养殖场所用兽药要有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所用预混料和添加剂有生产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所用浓缩料、配合饲料、蛋白原料要有审查合格证。

(2)不使用人用药、原粉药以及其他禁用兽药,不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杜绝出售正在用药或在休药期内的动物和产品。

(3)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进记录、配合饲料使用记录、兽药购进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免疫记录、消毒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防疫监测记录、诊疗记录、粪便及污物无害化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

在前阶段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镇农业服务中心要组织防疫员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全面的检查规范,重点对兽药房、饲料库进行全面检查,规范用药用料,建立档案记录,杜绝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品行为。集中活动期间,防疫员对所包场区每月至少检查指导2次,镇农业服务中心每月自行抽检生猪、肉牛、肉羊尿样不少于20批次,检出“瘦肉精”疑似阳性的要及时向畜牧局医药饲料科报告,予以依法处理。同时每月要抽取生猪、肉牛和肉羊槽中料20批次送市质检中心开展“瘦肉精”检测筛选,抽取各奶牛场产奶牛槽中料1份送市质检中心开展三聚氰胺检测筛选,疑似阳性的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认。

(三)严格落实责任。镇农业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所开展的各项工作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或登记,每项工作的落实都必须有据可查。

(四)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集中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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