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指南。

一、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克井镇政务公开平台:http://www.jiyuan.gov.cn/zbzwgk/kjz

2.克井镇微信公众平台:济源克井。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克井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地址:克井镇北辰路北侧  联系电话:0391-6709355

开放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克井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6706231

传真号码:0391—6706247

通讯地址:济源市克井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54661 

电子邮箱:jykjzzwgk@163.com

办公时间:

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二)申请形式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克井镇政府党政办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平台。通过济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格式《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确认,并在登记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镇相关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