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二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村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三条 纪检办负责全镇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一)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二)村内绿化、植树造林;
(三)经营性资产建设及维护;
(四)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五)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第五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包括筹资筹劳事项、投资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及减免措施等方案,应当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办事处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统筹施工的办法实施。
第八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村民承受能力进行,筹资筹劳上限不得高于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报经办事处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同时报送办事处纪检办、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收取资金时应当向出资人出具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筹集的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十二条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应执行《济水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济水街道三资管理制度》、《济水街道居级财务支出事项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建议书、会议记录、村民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审批表、奖补资金申请表、招投标书、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建立村民乡村建设筹资筹劳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不得因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负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一事一议”筹资政策,引发的严重群体事件或恶性案件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