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
一、任务要求:
着力加强儿童福利领域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聚焦孤残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的兜底保障和关爱服务。
二、特殊儿童群体分类保障政策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三)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孤儿不计入困境儿童范围,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贫困家庭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困难的儿童,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
3.自身困境儿童。指因自身重病、重残导致医疗、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4.临时困境儿童。指遭遇突发事件、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共性材料
(1)申请书。应涵盖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
(2)本人及监护人户口簿(户主页及个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账户复印件;本人一寸彩照3张。
2.个性材料
(1)低保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2)父母死亡的,属火葬区的提供民政部门火化证明,非火葬区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并附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的死亡证明;
(3)父母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原件;
(4)父母服刑,应提供法院判决书;
(5)打拐解救儿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6)服刑人员子女、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判决书;
(7)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8)被恶意弃养儿童,提供公安和司法相关证明;
(9)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儿童,提供疾病大病病例报告、残疾证明;
(10)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复印件。
(11)重病的,应提供近期三到六个月的住院证、病例首页、诊断证明,出院证等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由居委会向民政所提出申请→街道审核整理材料→民政局审批→发放困境儿童保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