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济大土罚决字〔2025〕第001号
☑单位名称: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
地址: 济源市大峪镇东沟村王屋坡12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对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12年1月份左右在大峪镇东沟村西寺线与东沟村村道交叉口西南约2500米处占用447.83平方米土地(其中437.11平方米为建设用地,编号:203村庄建设用地;10.72平方米为未利用地,编号:043其他草地)建设相连的加工料房两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参照济源市大峪镇自然资源所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材料,该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现场照片;5、承包协议;6、营业执照;7、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9、地类说明;10、符合规划证明;1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12、案件终结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规定,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 20-25 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15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5元罚款。”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规程(试行)》附录A第二条第四项中的查处注意事项:“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将在东沟村违法占用的447.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的原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2、对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在东沟村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由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与土地的原合法所有者协商处置。
3、对济源市大峪东沟养殖场在东沟村违法占用占用的447.83平方米的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的罚款,合计金额:1343.49元(壹仟叁佰肆拾叁元肆角玖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源市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持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济源市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