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济大城罚决字〔2025〕第002号
☑个人姓名:李来江 证件类型:身份证
住址: 济源市大峪镇栗园村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对李来江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李来江于2025年6月2日15时30分左右在栗园村村部东南侧约1500米处,在自己耕种的萝卜菜籽地里放炮驱赶鸟类,不慎引燃附近麦田收获后的秸秆,当事人发现起火后积极扑救,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根据调查结果,当事人李来江存在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大峪镇乡村建设办公室《关于栗园村李来江露天焚烧秸秆涉嫌违法行为认定意见书》;2、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违法线索登记表(济大城违线〔2025〕002号);3、核查报告;4、现场照片;5、大峪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济大城责停通字〔2025〕第002号);6、大峪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通知书(济大城罚接调通字〔2025〕第002号);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8、询问笔录;9、现场勘验笔录。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文件,决定对李来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李来江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源市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持此行政处罚通知书到济源市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