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24-001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大峪镇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标  题:
​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济大环罚决字〔2024〕第001

单位名称: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

地址:济源市大峪镇槐姻村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对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直接向环境中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4月24日豫U29626从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内运输沼液,因车辆故障停放于温邵线玉阳湖大桥西侧50米南20米无名停车场内准备进行维修,由于车辆载重大,维修不方便,将污水排入该停车场东侧的竹林中,现场无人看守,最终部分从竹林流入玉阳湖中,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沼液消纳承包租赁合同;5、现场照片;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7、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8、整改复查意见书;9、授权委托书;10、营业执照;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2、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2023年利润表;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通用处罚裁量基准,拟裁定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在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一般”,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3”;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整改”,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为“1次”,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即:M=50000;

    N=5000;

    A=1;

    n=8;

    Bi=3,1,1,1,1,1,3,1。

计算结果为:X=860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罚款金额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的有关内容,对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加强监督监管,改正违法行为;

2、对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罚款金额为人民币:8600元(捌仟陆佰元)整。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源市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持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济源市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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