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济大土罚决字〔2024〕第002号
☑单位名称: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
地址: 济源市下冶镇大岭村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对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风电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4月份开始,先后在大峪镇草沟村、反头岭村、寺郎腰村、方山村共占用土地5742m²(分为24宗用地,其中草沟村8宗共计占地478m²,反头岭村6宗占地1974m²,寺郎腰村7宗共占地2303m²,方山村3宗共占地987m²。其中旱地3299.68m²,裸土地324m²,草地363.32m²,乔木林地1730.88m²,灌木林地22m²,其它林地2.12m²。小计耕地3299.68m²,其它土地2442.32m²。),建设风电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参照济源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90012013000171102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9001201600007110234号)证明材料,该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5、营业执照;6、现场照片;7、现场勘测笔录;8、租地协议;9、地类说明;10、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11、调查报告;12、施工合同资料等相关资料。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 667-2000 平方米(含 2000 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 平方米(含 6667 平方米)。”的规定,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 20-25 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 10-15 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5元罚款。”对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分别在草沟村违法占用的478m²土地、反头岭村违法占用的1974m²土地、寺郎腰村违法占用的2303m²土地、方山村违法占用的987m²土地退还给土地的原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2、没收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在草沟村、反头岭村、寺郎腰村、方山村违法占用农用地上的风电设施;
3、对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在草沟村和寺郎腰村违法占用未利用地上的风电设施(包含A02#风机机组一组和箱变一组和B13#风机机组一组和箱变一组)由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与土地的原合法所有者商议解决。
4、对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在草沟村、反头岭村、寺郎腰村、方山村违法占用占用的3299.68m²耕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占用的2442.32m²其它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的罚款,合计金额:40323.76元(肆万零叁佰贰拾叁元柒角陆分)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源市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持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济源市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的相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