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24-000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大峪镇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标  题:
​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济大土罚决字〔2024〕第001

单位名称:济源市臻美苑农业专业合作社

地址:济源市大峪镇寺郎腰村  


本机关于5月13日对济源市臻美苑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济源市臻美苑农业专业合作社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19年6月在济源市大峪镇寺郎腰村村部西北约500米,村道西南侧约为5米处占用土地3239.27平方米(其中占用建设用地3239.27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参照济源市大峪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材料,该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土地租赁合同;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6、符合规划证明;7、地类说明;8、现场照片;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0、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11、整改复查意见书;1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规定,济源市臻美苑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以下。”,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对济源市臻美苑农业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1、责令济源市臻美苑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济源市大峪镇寺郎腰村村部西北约500米,村道西南侧约为5米处占用的3239.27平方米土地退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2、对济源市臻美苑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济源市大峪镇寺郎腰村村部西北约500米,村道西南侧约为5米处占用的 3239.27平方米土地(其中建设用地3239.2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金额:9717.81元(玖仟柒佰壹拾柒元捌角壹分)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持此行政处罚通知书到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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