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济大土罚决字〔2023〕第013号
☑单位名称: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志东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对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违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22年6月份开始,在大峪镇小横岭村占用土地330.61平方米建设风电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参照济源市城乡规划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9001201900001110000号)证明材料,该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询问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济源大岭三期50MW风电项目A1、A5机位使用土地补偿协议;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7、营业执照复印件;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变更决定;10、现场照片;11、现场勘测笔录;1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1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的规定,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规定,对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在小横岭村违法占用的330.6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的原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2、没收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在小横岭村违法占地的风电设施基础一座。
3、对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济源新能源分公司在小横岭村违法占用的330.6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650元的罚款,合计金额:214896.5元(贰拾壹万肆仟捌佰玖拾陆元伍角)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济源市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持此行政处罚通知书到济源市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