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23-0014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大峪镇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5日
标  题:
​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济大土罚决字〔2023〕第011

单位名称: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辉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37219868E

地址:济源市大峪镇槐姻村

                  

本机关于4月24日对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建设升压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16年2月20日在槐姻村南苏岭居民组石寺路西约50米处南侧共占用土地701.19平方米(其中占用农用地53.96平方米,未利用地586.45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60.78平方米。2017年7月6日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已被原济源市国土局行政处罚的非法用地面积不在此次计算面积之内。)建设升压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该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90012015000061072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19001201600005107207号)以及济源市城乡规划局《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大峪镇20WM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地理位置图》(复印件),该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土地租赁合同;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6、实测范围占地图外围界址点成果表;7、实测范围占地图;8、实测范围占地图土地分类面积表;9现场照片;1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2、济源项目消缺事项处理之备忘录;1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4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15调查报告16、济源市城乡规划局《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大峪镇20WM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地理位置图》;17、2017年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18、2017年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缴款通知书;19、2017年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图;20、2017年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外围界址点成果表相关资料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 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规定,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对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槐姻村南苏岭居民组石寺路西约50米处南侧违法占用占用701.19平方米土地退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2、对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济源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峪镇槐姻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

3、没收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53.96平方米农用地(旱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济源大峪江山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槐姻村南苏岭居民组石寺路西约50米处南侧违法占用的60.78平方米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586.45平方米的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3元的罚款;对违法占用的53.96平方米其他耕地(旱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金额:2481.29元(贰仟肆佰捌拾壹元贰角玖分)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持此行政处罚通知书到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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