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23-001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大峪镇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7日
标  题:
​ 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大环罚决字[2023]第001号

单位名称:河南青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有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9KJY7M24

址:济源市思礼镇北官桥村西50米28号     

本机关2023年3月10日对2023年3月9日收到《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济环移交【2023】18号),关于接省生态环境厅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转(交)办群众反映“济源示范区大峪镇西寺线楼房庄旁边,伟恒牛业有限公司,养殖废水乱排到场南边2公里左右的农田里,流到井里面水受到污染(编号:230306410000020768)”的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经调查,河南青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从伟恒牛业有限公司运出的养殖污水没有按要求进行消纳,直接排入环境,造成粪污水流入栗园村杨(后)栗园组水泥路南侧路沿下水井中,导致水井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河南青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记录,询问笔录,照片,证明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235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大环罚先告字〔202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2023年5月2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针对此意见进行复核,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2021〕4号)文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河南青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粪便、污水污染的水井进行清洗,恢复原状;

2、对河南青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24125(贰万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持此决定书到大峪镇财政金融所办理缴纳罚款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3年7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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