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消当罚决字〔2023〕第003号)
☑个人姓名: 郑小芳 证件类型: 身份证
住址: 河南省济源市大临镇陡岩沟村
你(单位)于2023年4月27日在大峪镇寺郎腰村济源市大峪毛旦川菜馆挪用消防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阶次(较轻、一般或者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和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账号: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陈春风 执法证号:16180097131
行政执法人员:崔艳波 执法证号:16180097130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