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23-0012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大峪镇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标  题:
​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济大土罚决字〔2023〕第004

个人姓名:薛龙富     证件类型:   身份证    

住址:  河南省济源市大峪镇林仙村                 

本机关于202336日对薛龙富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薛龙富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103月份在林仙村上庄居民组药王庙南约150米处共占用土地495.67平方米(分为两宗用地,其中一宗占地282.79平方米,一宗占地212.88平方米)建设养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参照济源市大峪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材料,该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测笔录;2询问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地类证明;5规划证明;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7现场照片;82010年下达的整改通知书;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0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11调查报告;12影像图等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的规定,对薛龙富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薛龙富在林仙村上庄居民组药王庙南约150米处违法占用的495.67平方米土地退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2、对薛龙富在林仙村上庄居民组药王庙南约150米处违法占用的470.7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20罚款违法占用的24.91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罚款,合计金额:9664.3(玖仟陆佰陆拾肆元叁角)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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