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23-001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大峪镇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0日
标  题:
​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济大土罚决字〔2023〕第002

个人姓名:赵宗成     证件类型:   身份证    

住址:  河南省济源市大峪镇槐姻村                 

本机关于202336日对赵宗成违法占地建设养殖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赵宗成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于2018年11月份在大峪镇槐姻村苏岭居民组大窑洼占用土地514.88平方米建设养殖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五十九“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参照济源市大峪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出具的符合规划证明材料,该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测笔录;2询问笔录;3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地类证明;5规划证明;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7现场照片;82018年下达的整改通知书;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0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11调查报告;12影像图等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2004版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相关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 对赵宗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赵宗成在大峪镇槐姻村苏岭居民组大窑洼违法占用的514.88平方米土地退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2、对赵宗成在大峪镇槐姻村苏岭居民组大窑洼违法占用的514.88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3罚款,合计金额:1544.64(壹仟伍佰肆拾肆元陆角肆分)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大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20234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