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23-0005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大峪镇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标  题:
​ 大峪镇职责权限清单
大峪镇职责权限清单

第一章   主要职责

  镇党委主要职责: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镇党委研究讨论后由镇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落实党管武装制度,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上述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一节   党建群团工作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市党委、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支持和保证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负责党内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村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工作。

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

负责党组织和党员以及监察对象的举报受理、申诉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根据授权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领导村党组织和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关部门驻镇的单位等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成立或者撤销作出决定(下级党组织为基层党委的,需报上级党委批准),必要时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指导落实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生活制度。负责党建阵地建设

参与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选举产生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向市委推荐提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组织选举产生本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下级党组织选举的监督实施代表名额批准、候选人审查、选出的委员备案和书记、副书记批准等工作。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创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把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纳入基层治理体系。

  负责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培育引进、服务保障以及人才资源统计等工作

十一  加强对村社区离退休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利用村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十二  负责意识形态工作落实辖区内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论宣讲、宣传工作,组织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本镇党员学习;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辖区内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十三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群众,做好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城市创建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四条  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文明社会风尚行动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积极推动践行“光盘行动”。

十五  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志愿服务工作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十六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做好辖区内统一战线工作。联系辖区内统战工作对象,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和侨务工作支持基层商会、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侨联等做好组织建设做好对台基层交流工作。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村和周边村振兴发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立完善宗教工作网络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农村公共事务坚决抵御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

十七  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法承担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负责指导辖区内家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十八  保障基层群团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

第二节   经济发展

十九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将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等向本级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提请审查和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部分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的监管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成本控制。

二十  负责招商引资以及项目建设工作。制定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确定项目重点和项目挖掘方向并推动落实。负责重点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落实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协助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十一  负责辖区内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优化辖区发展环境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组织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联系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且符合农业和农村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协调做好与其经营相关的支持服务工作。

二十二  加强对辖区内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二十三  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考评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十四  纠正辖区内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在上级政府指导下做好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五 负责本辖区内红色文化和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十六  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专业统计调查及各种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十七  负责加强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

  协助商务部门做好蔬菜粮油零售、便利店、早餐、洗染、美容美发、家政服务、便民维修、快递末端配送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发展改革和统计、财政金融、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

第三节   乡村建设

十九  加强辖区内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配合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十  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及权属争议裁决工作其他类别职权)。

三十一  支持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三十二  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类别职权)按职责分工调解相关民事责任争议。统筹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十三  加强对国家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职权)

十四  负责辖区内农民负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行为(其他类别职权),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三十  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及时处理、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三十六  负责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工作做好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开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具体工作。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七  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三十八  建立健全辖区内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

三十九  配合做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十  配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秸秆禁烧工作

四十一  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规定组织防治。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其他类别职权)。组织收集、处理在城镇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并溯源协助做好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十二  按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渔业法制宣传教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四十  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负责乡村旅游工作的推进和管理,加强乡村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  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并做好组织实施。

四十五  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和村()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村民委员会、志愿者实施辖区内的小广告清除和镇容、村容保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按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四十六  负责做好辖区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十七  负责做好辖区内抗旱减灾工作

四十八  建立本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落实河湖管护责任,对辖区内河湖开展定期巡查,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存在的问题。协助和配合水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其他类别职权

四十九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

五十  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及时制止报告违法行为。

五十一  配合做好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按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

五十二  组织辖区内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其他类别职权)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本级林长制,建立护林组织,按职责分工做好护林工作。加强森林管护,做好辖区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森林火灾扑救补助发放工作。对辖区内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奖励(行政奖励职权。配合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裁决职权)。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

第四节   村镇规划建设

五十三  照规定权限做好辖区内的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参与涉及辖区内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并提出建议。

五十四  受理在规划农村地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申请。负责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做好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征求村民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使用的意见。深入推进厕所革命。

五十五  负责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报上级政府批准。建立本级田长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其他类别职权),加强巡查检查和责任监管。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按要求与上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类别职权)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配合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行政裁决职权)。

五十六  协助做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审核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备。在职责范围内规定、确定或者批准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按程序报备。

五十七  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建设规划编制、养护工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及相关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按职责分工支持和协助做好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工作

五十八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负责辖区内工地扬尘监管工作,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做好清洁降尘工作。

十九  负责辖区内噪声、建筑垃圾处置和道路运输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六十  按职责分工治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组织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十一  负责落实辖区内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十二  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职,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五节   公共服务

六十三  配合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保证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双减”工作。

六十四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巡查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做好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工作(其他类别职权)。

  做好辖区内全民健身工作,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六十六  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科普活动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六十七  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做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发挥设施服务功能。

十八  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调查处理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六十九  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对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重点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认定和就业援助。组织开展有转移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城镇新增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七十  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补缴申报、待遇申领、终止结算、转移接续等业务的受理和初审;负责保险费收缴的组织工作;负责受理政策咨询、业务查询和举报;负责政策宣传解释、摸底调查、领取待遇人员公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死亡人员多领取养老金追缴、重复享受养老待遇清理追缴等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启用、解挂、补领、换发及状态查询、非卡面信息变更业务。负责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贷款业务受理和推荐。

七十一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七十二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或者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者决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行为。监督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的工作交接。负责组织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三  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予以备案对其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予以责令改正。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按职责分工进行调查核实(其他类别职权)责令依法公布。

七十四  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推进居民自治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做好辖区内界线管理工作。

七十六  培育、指导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七十七  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

七十八  具体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村养老服务平台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服务中心()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服务网点组织所属公办养老机构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七十九  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审核确认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工作。

八十  负责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受理、审核上报

八十一  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工作,并办理医疗保险领域政务服务事项

八十二  综合协调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健康活动。

八十三  开展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进行初审。统筹利用好辖区内相关设施,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其他类别职权)

八十四  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预防、控制艾滋病传播(其他类别职权)。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做好辖区内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做好辖区内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时回应辖区村()民关于疫情防控方面的合法诉求。

八十五  做好辖区内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十六  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八十七  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组织村()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八十八  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组织力量捕杀辖区内狂犬、野犬(其他类别职权)

八十九  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九十  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九十一  做好辖区内慈善工作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教育体育、工业和科技创新、人社、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

  退役军人服务

九十二  按照法定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等工作审查确定预定征兵对象(其他类别职权)

九十三  按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做好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走访慰问、褒扬激励、困难帮扶、抚恤优待等工作。依法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参与创建双拥模范活动。做好退役军人服务、联络、帮扶、慰问等具体工作。表彰和奖励辖区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职权

九十四  负责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人民武装、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七节   平安建设

九十五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

九十六  加强镇综治工作平台建设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调辖区内其他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动员、组织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推动扫黑除恶斗争态化开展,建立健全遏制农村地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建好用好“一村一警一民兵连”联动机制。

九十七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和包案。处理信访请求办理信访事项协调、督促检查信访请求的处理和信访事项办理意见的落实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访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处置工作教育、疏导、劝返信访人。

九十八  整合辖区内资源建立健全综合管理网格,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各方研究解决问题提升辖区综合治理能力。负责社会矛盾和纠纷排查化解、风险预警、源头管控工作

九十九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违法行为。

一百  协助做好辖区内“扫黄打非”相关工作。

一百零一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辖区内的国家安全工作。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辖区内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百  配合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动员和组织辖区内社会力量,做好辖区内反邪教工作

一百零三  指导、协助做好辖区内戒毒、康复工作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其他类别职权)。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加强对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监督。

一百零四  配合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百零五  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面向村民、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

一百零六  配合做好辖区内禁毒工作依法处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一百零七  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一百零八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辖区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工作

一百零九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工作

一百一十  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政法委、人民武装、法院、检察院、信访、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司法行政等部门。

第八节   应急管理

一百一十一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和安排村民、单位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在上级政府组织下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一百一十二  负责辖区内防灾减灾工作。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组织开展汛前安全检查(行政检查职权)加强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职权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其他类别职权)。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收集、统计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的数据和信息审核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有关材料级应急管理部门。

一百一十三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按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职权)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百一十四  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反馈”的响应机制按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一百一十五  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行政检查职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一百一十六  负责开展辖区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加强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行政检查职权)。照职责分工,做好权限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监管和工作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消防救援等部门。

第九节   综合行政执法

一百一十八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下放权限决定,或者依法接受市级执法部门委托,开展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本级综合行政执法指挥协调机制,完善与市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和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负责镇本级及市派驻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考核。

一百一十九  编制并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百二十  负责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制止,并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百二十一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摆摊设点、店外销售治理

一百二十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一百二十三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1. 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处罚(行政处罚);

2.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处罚);

3.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

4.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

5.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规建筑(行政强制);

6.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行政强制)

7.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强制);

8.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行政强制)

9. 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行政强制)

一百二十四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济源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1184)精神,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5.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7.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处罚

8.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0.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11.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1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3.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4.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5.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6.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17.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

18.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19.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20.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21.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22.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23.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24.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25.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26.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27.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8.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29.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30.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31.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2.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33.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34.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35. 对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

36.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37.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38.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9.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

40.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41. 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处罚

42. 对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处罚;

43.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44.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45.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4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4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48.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49.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50.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51.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权限内)

52.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权限内)

53.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权限内)

54.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权限内)

55.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权限内)

56.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权限内)

57. 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权限内)

58.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权限内)

59.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拒不改正的处罚(权限内)

60.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权限内)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消防救援等部门。

第十节   行政审批服务

一百二十五  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便民服务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点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一百二十六  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原则将镇本级和市直部门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进驻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打造“一站式”集成服务。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以下审批服务事项:

1.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行政许可)

2.对生活无着老年人的救助(行政给付);

3.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行政给付);

4.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其他职权)

5.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农村土地批准(其他职权)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转报(其他职权)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其他职权);

8.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上报(其他职权)

9.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批准(其他职权);

10.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其他职权)

1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和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耕地建设住宅审核(其他职权);

12.业主委员会备案(其他职权)

13.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审核确认其他职权)

1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审核确认(其他职权);

15.审核转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其他职权)

16.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及审核确认(其他职权);

17.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对象初审(其他职权);

18.困难家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重度残疾子女就学补助初审(其他职权)

19.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其他职权);

20.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初审(其他职权)

21.设立健身气功点审核(其他职权)

22.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其他职权);

23.审核转报三孩生育申请(其他职权);

24. 审核转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其他职权)

25.60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核(其他职权)

26.发放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贴的审核(其他职权)。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

第十一节   综合协调

一百二十七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应急值守、务管理(具体工作由本镇财政金融所承担)、后勤服务工作

一百二十八  负责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等工作。对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的任免提出意见统筹编制外各类人员的管理。

一百二十九  承担镇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百三十  组织选举本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召开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会议。联系本镇人大代表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对本镇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工作按要求做好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一百三十一  推进镇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健全协商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跨村社区协商工作研究确定跨村社区协商程序。参与上级政协换届工作做好上级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工作。

一百三十二  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围绕辖区内诉求反映集中的问题组织村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运用民主协商机制推动集体治理

履行上述职责的机构,对应市级党委办、政府办、人大和政协机关、改革办、机构编制、财政金融等部门。

第三章     

一百三十  财政金融、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设在各镇的派驻机构下放后,各镇财政金融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职责权限另行明确。  

一百三十四  镇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行政职权的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等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一百三十五  职责权限清单纳入全市权责清单制度管理体系,按照《济源市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济编〔20213)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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