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43X/2008-0000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大峪镇
发文字号:
标  题:
大峪镇机关管理制度
成文日期:
2008-08-01
发布日期:
2008-08-01
大峪镇机关管理制度

大峪镇机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激励机关工作人员勤奋工作,严明纪律,明确职责,增强公仆观念,端正工作作风,节约开支,减少费用,切实建设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机关食堂就餐、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实行机关食堂就餐补贴制,每人每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2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

第二条  非机关正常工作人员长期在机关食堂就餐的(主要是指移动公司、工商所等单位人员),每人每餐1元钱;

第三条  各管理区、村干部因办事确需在机关食堂就餐的,由所办事部门在党政办公室办理就餐手续后凭票就餐;

第四条  机关食堂应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凭票就餐制度,审批单据时按票核算;若发现外来人员违规在餐厅就餐,处罚机关食堂负责人20元/人次;

第五条  机关食堂必须严格执行开饭时间(早餐7:00—8:00,午餐:12:00—13:00,晚餐17:30—18:30或18:00—19:00);

第六条  机关食堂必须搞好操作室、就餐室和个人清洁卫生,各种食物要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杜绝食物中毒;

第七条  机关食堂应广泛听取机关人员对伙食的意见和建议,做到“质高量足花样多,清洁卫生态度好,价格合理帐目清”,坚持每周制定食谱,进行公布;

第八条  严格禁止非机关食堂工作人员在开饭期间进入操作间,严格禁止非工作人员私自加工饭菜、自做自吃,一经发现处罚机关食堂负责人20元/人次,处罚当班人员10元/人次,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机关食堂应维护好机关人员就餐秩序,在就餐结束后将操作室和就餐室上锁,确保室内相关设施安全;操作室和就餐室一切物品,凡因不负责任,造成伙房物品损坏、丢失的,要在其工资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机关干部应在就餐室就餐,不得进入食堂操作室,应严格遵守就餐秩序,做到排队打饭,文明就餐;

第十一条  就餐人员不准在机关食堂向外带餐,确需带餐的,按实际价格收取餐费;

第十二条  就餐者要自觉遵守伙房管理制度,不得随便使用机关食堂的餐具,不得随便拿取餐厅食品;

第十三条  就餐人员应树立节约意识,根据自己的实际用量打取饭菜。

第三章    来客接待制度

第十四条  来客招待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实行接待卡制度。接待地点为机关食堂和定点饭店,各部门应到党政办公室履行手续后凭接待卡在机关食堂或定点饭店就餐;

第十五条  确因紧急状况一时未出示招待卡的,说明情况后补发;报销应凭招待卡审报入帐,非镇机关食堂和定点饭店的报帐票据,无特殊情况不得入帐报销;

第十六条  就餐标准为镇(办)、局级的副职领导每餐200元,正职领导每餐250元,若遇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增加;

第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来客,一律在镇机关食堂就餐,标准为15元/人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机关外食堂挂帐设立吃喝帐户,要做到随时消费,随时结账,随时报销;

第十八条  安排就餐,必须严格控制陪客人员,一般陪客人员2—3人,最多不能超过4人;

第十九条  私自动用烟、酒的会计核算中心可以不予审批、报销。

 

第四章    集中学习和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  机关干部集中学习会议和机关干部例会定期合并召开;

第二十一条  集中学习和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星期六上午8:30为集中学习和例会时间,管理区工作人员每月参加2次,时间为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

第二十二条  实行集中学习和例会“定位”制、点名制,凡无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旷会,旷会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30元/人次,迟到的在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人次,请假的以请假条为准(电话请假、请人捎假、随后补的假条一律无效),凡召开支村两委成员参加的大型会议参照此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三条  集中学习由分管宣传的领导负责组织,学习内容由各部门轮流提供,经分管宣传的领导审阅后领学,顺序为:党政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科教文卫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计划生育和技术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  分散学习由各部门根据学习内容结合部门实际,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机关干部在学习期间要做好笔记,并认真完成布置的各种学习任务,政务督查组将定期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通报。

 

第五章    请销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1天(当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审批,1—2天的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管理区人员2天以内由管理区书记批准),3—4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镇党委副书记审批,5天以上的履行以上手续后由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假满后销假。凡口头捎假、请假未登记、无故超假、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的每人每天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平均额(以工资本所上工资为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月旷工5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工资,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一年内连续缺勤或无故缺勤累计15天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月请假累计超过4天的,超一天扣一天的平均工资额;长期病假、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超一天扣一天的平均工资额,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条  党政办公室要不定期抽查各管理区、机关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凡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在岗的,按旷工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处罚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要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三之前通报机关干部出勤、请销假、旷工等情况和相应的处罚情况,并做好备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或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章    签到、值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早签到实行点名制,7:40准时在党政办公室门前点名,迟到的罚10元/人次,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九点钟仍未到岗的按旷工论处,每人每次处罚30元;月末党政办公室将早签到汇总后进行通报并呈主要领导参阅;

第三十三条  带班领导负责当天值班的全面工作,交接班时间为早上7:50,值班人员须打扫好办公室卫生,严格服从带班领导的安排,处理好接待、信访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上班时间机关干部不得在办公室从事与上班无关的事情,如看电视、打扑克、下象棋、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更不得在个人住室办公,否则处罚20元/人次;

第三十五条  实行机关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工作日期间白天值班以党政办工作人员为主,晚上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全部在岗。值班人员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应注重仪表,彬彬有礼。因个人行为造成机关形象受损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值班实行签到制度,签到时间为每天早上8:00和晚上7:00,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负责处理机关安全和有关事宜。特殊情况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并于下午5点前持请假条经带班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替班必须为本部门人员,否则处罚20元/人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八条  工作日期间值班抽查时不在岗的,处罚30元/人次;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值班抽查时不在岗的,处罚50元/人次;值班不到岗受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100元/人次,两次以上给予严肃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第七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政府所有车辆均为工作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制度,维修时,先由司机写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到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初步鉴定许可,然后到党政办公室登记并领取派修单,经镇党委副书记审批后再到指定地点维修,司机必须当天在维修单上签名,修车费用每月由财务部门统一结算;

第四十一条  车辆燃油实行加油卡制度(加油卡和司机相分离),每辆车根据耗油量核定标准,节余部分转入下一月,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十二条  除保证主要领导和部门正常工作使用外,镇里重大事情和中心工作必须服从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第四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机关干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酌情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严禁司机私自将车外借,不经批准不得让非驾驶人员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十五条  领导因事外出时间2天以上(含2天)的,司机应将车辆交至党政办公室,并服从统一调度。严禁在领导外出期间,私自将车开出机关,不服从管理和统一调度,否则停职检查,并处罚30元/人次;

第四十六条  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凡因违章或造成处罚和滞纳金的,司机应自行解决。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我方司机负次要责任的,司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项的30%;我方司机负主要责任的,司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款项的60%;

第四十七条  司机不得报销与车辆和车辆行驶无关的费用,更不得代替报销其它费用,会计核算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

第四十八条  司机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应做到安全停车、存车,凡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司机个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九条  司机必须按时参加机关集中学习、例会和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章    婚丧嫁娶、探望病人制度

第五十条  婚丧嫁娶、探望病人以简约为原则;

第五十一条  婚丧嫁娶、探望病人由党政办公室代表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慰问、祝贺,其所在部门人员随从;

第五十二条  在职人员本人结婚的,贺礼200元/人,贺金1000元/人;在职人员子女结婚的,贺礼200元/人,贺金800元/人;

第五十三条  机关人员因病、因公死亡的,除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外,慰问品200元/人,慰问金800元/人;单位人员直系亲属死亡的,慰问品200元/人,慰问金500元/人;

第五十四条  机关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有病住院的探望礼品为200元/人,病重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增加探望金,原则上不超过500元/人;

第五十五条  婚丧嫁娶、探望病人除党政办统一组织外,其他部门也可自行前去慰问、探望、祝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第五十六条  会计核算中心应对费用情况严格审核。

 

第九章   财政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坚持政府镇长签批制度,财务情况应报请政府镇长签批。严格支出管理,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的暂存款、押金等应如数上缴会计核算中心,如隐瞒不交或交一部分、留一部分,一经发现视违规违纪论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收入或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各种名义转移收入、坐支挪用、以支代报;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财务人员必须予以拒办,并对经办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第六十条  各部门收入一律使用财税所发放的财政统一收据、河南省罚没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如使用其他收据一概视为乱收费,按规定没收其全部收入。财务部门每月底与各部门核对一次所领用的票据,做好票据的发放、核销、结存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个人开支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镇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廉政监督小组审查、政府镇长审批等程序,财税所长以镇长批示安排报销金额;

第六十二条  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和廉政监督小组审查实行一站式办公,办公地点在镇二楼会议室,时间为每月20—22日,其余时间不再审核;

第六十三条  支出审批权限范围: 部门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向镇长请示后,可以支出;1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写出用款申请由主管领导签批送镇长签批同意后方能用款;1—2万元的履行上述手续外,由书记、镇长研究后,镇长签批;2万元以上的由班子会研究决定后,镇长签批;不经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支付业务,坚决禁止白条入帐;

第六十四条  机关办公用品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办公用品由部门负责人到党政办公室登记领取,杜绝各部门非生产性开支,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审批任何部门(不含党政办公室)的办公用品购买费用;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专项设备购置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呈政府镇长审批后,报党政办公室集体采购,具体执行方案按《采购法》及《济源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经审批的自行采购,不予报销;

第六十六条  各部门办公室和个人住室集体资产归政府所有,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要建立集体资产台帐,实行卡式管理,各部门办公室和个人住室集体财产的增减应到党政办公室申请备案,经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后才能实施,否则造成损失、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办公电话费用和上网费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电话费用每月不得高于150元(不含党政办公室电话6033008),超出部分由各部门人员分摊;

第六十八条  不得跨月单据列支,当月无论收入款项到帐与否,是否有现金支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单位之间单项业务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进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收入现金必须交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六十九条  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先支付后审批或提前列支、挪借资金,更不得自制支出原始凭证。月末3日内,会计人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送相关报表;

第七十条  预算内增人增资,须按市人事部门批复标准执行,财政部门将批复复印件留存备查。预算外增人增资,须按镇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文字通知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工资和补贴;

第七十一条  因公因私借款需填写借款单,并注明借款理由、额度,还款时间等,报请镇长审批。

 

第十章    政务督查制度

第七十二条  政务督查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各部门应当选报一名联络员组成镇政务督查组。在督查各部门工作时,镇政务督查组可以抽调部门相关责任人陪同督查;

第七十三条  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镇主要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各部门的主要工作,新闻媒体批评、建议的落实情况,上级督办件办理情况,各种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应建立督查登记薄,对所督查的内容进行如实登记,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七十五条  督查结果应利用会议、板报和文件等形式及时通报,以便督促落实;

第七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支持、配合政务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第十一章    机关卫生制度

第七十七条  每天早上上班前十分钟为卫生打扫时间;

第七十八条  每周二、周五为机关卫生大扫除时间,其他时间各部门每天应对各自办公室室内和各自卫生责任区(含厕所)经常清扫,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几净、四壁无积尘、地面清洁、无烟头、痰迹,办公桌上物品摆放整齐,室外走廊、室内室外窗台干净无灰尘;

第七十九条  所有车辆要按照停车线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条  机关干部不得随意悬挂、晾晒衣被,保持个人住室卫生整洁;

第八十一条  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不得向窗外乱泼脏水、乱扔杂物,自觉保持办公室、楼道和机关大院的卫生环境;

第八十二条  炊事员应在餐后对餐厅立即打扫,保持干净整洁,炊事员着装要整齐,餐具要干净,杜绝食堂、餐厅出现老鼠、苍蝇等;

第八十三条  会议室由通讯员负责打扫保洁;

第八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办公楼、办公室、卫生区(含厕所)及个人住室卫生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八十五条  卫生大检查中,办公室、卫生区(含厕所)卫生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部门负责人10元/次,个人住室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5元/次,个人被发现或被举报违反机关卫生制度的(如随地吐痰、未将垃圾完全倒入垃圾通道等)处罚5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章    文件行文、管理、保密制度

第八十六条  严格控制以党委和政府名义行文,只有涉及到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有关政策性的规定,带有全镇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涉及大局的重要行政措施,请示、报告、批复等才以镇党委或政府名义行文。如果属于有关部门的具体业务问题或一般事项的“通知”,原则上不得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

第八十七条  凡需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的,先由所属部门拟稿校正,主管领导对公文内容先行签批,呈请党政主要领导签发报党政办公室登记分发文号后印发,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用党委或政府名义行文;

第八十八条  文件传阅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呈送党委副书记批阅后,根据批阅意见及时呈送。属多人传阅或办理的文件,应及时传阅办理,并从速退还,以防止文件积压和丢失。对领导批示的文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要抓紧办好,并及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第八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带三密文件(秘密、机密、绝密)回家阅办或交给他人阅览,不得携带“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文件外出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等,开会带回的密件要于当天及时交档案室登记归档;

第九十条  机要人员要忠于职守,严守保密制度,不能泄密;

第九十一条  “三密文件”未经制文机关批准,不得签批翻印或扩大传达范围。

 

第十三章    档案借阅制度

第九十二条  机关档案主要供本机关利用,外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十三条  凡借阅档案者(机密案卷应经主要领导同意),须填写借阅登记表,经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完毕后,必须按期归还。归还时,须经管理人员查验无误时,再予交接,如发现损坏、丢失现象,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以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借阅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四条  查阅档案与摘抄资料,只限于有关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九十五条  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档案时,要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档案要严守秘密,用完后按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所借的档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毁、涂改和对外传播。如需复制,要经档案室同意,重要内容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在借出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一律由借阅人负责。

 

第十四章    文印、传真制度

第九十六条  文印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文印员负责日常机关内部文印管理和室内卫生打扫;

第九十七条  各部门需文印的,须到党政办进行登记后,文印室凭党政办文印通知单进行文印,否则一经发现根据文印数量处罚文印员20—50元;

第九十八条  严禁文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机关干部个人确需文印私人资料的应交纳成本费,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后由文印员登记收取;

第九十九条  严禁打印成册成套的无关工作的书籍、作品(如小说、散文集等),否则处罚文印员50元/次;

第一百条  文印员应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严禁文印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修理机器设备,严禁任何人在文印员不在的情况下操作机器设备,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100元/人次。文印员请假时间内,由党政办公室协调相关人员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外文印的,应经党政办公室同意后到定点文印部打印,经手人应注明时间、原因、数量、经手人等;

第一百零二条  收发传真应由党政办公室值班人员负责办理,禁止其他人员操作传真机;

 

第十五章    信息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信息实行信息员制度,各部门应选报1名信息员,原则上由部门联络员兼任,每周向党政办公室至少报送信息3篇;

第一百零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员(联络员)进行经常性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写作水平;

第一百零五条  倡导机关干部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凡是在《政务要情》、《工作信息》、《组工通讯》等市内信息刊物上发表一条信息的奖励20元;凡在《新济源》、《济源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的,200字以下的每篇奖励30元,200字以上的每篇奖励50元;凡在省、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视刊物名称奖励100-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部门信息员报送信息情况由党政办公室专职信息员统计,每周报送信息少于3篇的,处罚1元/篇;年终统计报送信息被有关部门采用量居前3名的,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在各类信息报送采用进入前3名的奖励100元/类,任何一类信息排名在后3名的处罚200元。

 

第十六章    文体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科教文卫服务中心负责对机关活动室、灯光球场和羽毛球场、乒乓球场进行管理维护;

第一百零九条  机关人员应爱护活动室内各种设施和财产安全;

第一百一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和其它杂物;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禁止本机关以外的人员进入;

第一百一十二条  活动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每晚19:00—22:00。

 

第十七章    机关安全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关安全由机关巡逻队员和门卫负责,党政办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关食堂负责人负责机关后院的管理,并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机关巡逻队员作用,组织巡逻队员执行晚上巡逻任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门卫要在假期期间和日常晚上做好巡逻工作,防止发生盗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禁翻墙、翻门,一经发现处罚500元/人,造成损失的另行负责修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关后院大门除非有特殊情况不得打开,机关大门每晚关门时间为23:00,节假日(含双休日)期间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八章    禁酒、禁赌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严禁机关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否则处罚100元/人次;

第一百二十条  严禁接受农村干部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机关人员在机关内部聚众赌博,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后,情节轻的处罚500元/人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禁在机关酗酒闹事,凡酒后失态,失控,不听劝告,影响机关正常工作和机关形象的,发现一次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300元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重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中心和廉政监督小组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因审核问题出现的一切责任由审核人员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日常督查工作,切实保证该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机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规范自己行为,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为试行,在运行过程中应不断完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常驻镇机关的各单位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处罚款项设立专门帐户,主要用于制度执行的奖励;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

第一百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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