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政 [ 2009 ] 50 号
签发人:李序平
大峪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2007〕82号)文件精神,统一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四)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五)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改革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业用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国有林地和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或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改革。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继续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允许继承和流转经营。山证相符无争议的自留山,在重新认定确权的同时,要将原来发放的旧林权证更换成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有山无证或山证不符的自留山,要依法重新确权认定,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已合法流转经营的自留山,应当完善手续,进行登记变更,并核发或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
2、对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由承包户依照承包经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承包经营,承包期内允许继承和流转经营。承包经营已到期的责任山,在充分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和合理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协商、利益分成”和“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承包经营未到期的责任山,以当地林改基准日为准,采取“期权分山、利益分成”的方法进行改革;因抛荒或长期疏于管理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管理的责任山,坚持“谁造谁有、共管共有”原则,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方法进行改革。
3、对没有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原则上要确权到户经营。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按照以分为主的原则进行改革,依法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或其他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承包或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天然林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立地条件差等不宜分山到户经营或群众不愿意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统一经营、利益共享”等股份合作形式进行改革;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签订协议并落实抵押物;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10%左右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先依法进行纠纷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进行改革。
4、对平原地区村庄片林、农田林网以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明晰产权,依法核发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
第二章 准备工作
一、成立领导机构(7月20日至7月23日)
各村要成立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组织技术队伍
以村为单位,抽调专职人员组建林改专业队伍,具体负责外业勘界确权和内业资料整理等技术性工作。
三、搞好宣传动员(7月24日至7月28日)
各管理区、各村要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导向,营造改革氛围,使广大群众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参与林改,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制定林改方案(7月29日)
各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镇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改革流程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按照“调查摸底→公示定案→勘界确权→落实主体→申请登记→审核备案→颁发权证→建立档案”八步流程进行,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调查摸底(7月30日至8月10日)
(一)摸清农户现有人口情况。以村组为单位,调查落实各村民小组现有农户和人口数量,核实各户户主身份,登记身份证号码或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摸清集体林地管理现状。以村组为单位,收集林业“三定”以来所有涉及林权的表册、合同书、林权证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结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资料,组织林改工作人员和林农对宗地(小班)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以及面积进行逐一踏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提交林权来源证明(原件)的权利人,村林改工作小组应向权利人出具《林权证明材料收据》(见附件1);对缺失林权证明资料的权利人,建议到县档案馆或其他档案管理部门查找复印林权原始资料;找不到林权原始资料的权利人,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林权证明》(见附件2),《林权证明》必须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同时还要有两个以上知情人签字证明。宗地界限踏查核实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本组内户与户之间的林地界址,由该组林改小组成员和相邻林地的户主及村民代表参加踏查确认。
2、本村内组与组之间的林地界址,由村组林改小组成员和相邻林地的组长及村民代表参加踏查确认。
3、村与村之间的林地界址,由乡镇林改办人员和相邻林地的村组长及村民代表参加踏查确认。
4、插花山林地界址,由山场所在地和林地所属地共同派员参加踏查确认。
5、林地界限确认后要绘制草图,相邻林地双方要出具连界山林边界确认书,确认书要加盖双方印章,踏查人员要签名鉴证。
6、界址或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先行调处解决林权纠纷,然后再进行确权认定工作。纠纷调处工作要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重在协商的原则,参与纠纷调解的各方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合理公正、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公平协商,纠纷调处后要签订书面协议存档备案。林权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林地从事除森林防火之外的其他林事活动。争议林地林木在纠纷未解决之前不参与林改。
7、宗地界限踏查结果要达到“三无”和“三有”,即:无纠纷、无重复、无遗漏和有草图、有表格、有签字。
(三)调查填写有关表格。通过调查摸底,以村组为单位填写《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见附表一)、《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表》(见附表二)、《插花山林地登记表》(见附表三)、《林地权属争议明细表》(见附表四);并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统计表》(见附表五)、《插花山林地统计表》(见附表六)、《林地权属争议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七)。
(四)调查了解林农意愿。摸清广大林农对林改的基本意愿,了解广大林农对现有集体林地林木的改革意见,为制定村组林改方案做准备。
二、公示定案(8月11日至8月17日)
(一)张榜公示。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公示表(第一榜)》(见附表八),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必须存档,有条件的可以将公示榜拍照存底。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林地林木,要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二)广泛告知。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召开会议、入户家访、发告知书等形式,广泛宣传林改政策,充分听取村民意愿。为保障每个林农的合法权益,对外出务工人员要先行予以告知,寄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告知书》和《委托书》(见附件3);对不能返乡参加林改的外出务工人员,要寄回《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委托书》要存档备查。
(三)确定方案。以村组为单位,按照林改政策以及人口和林地林木资源现状,研究提出林改预案(主要包括人口现状、林权现状、改革原则、改革形式、利益分配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林改预案进行民主讨论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进行票决或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票决或表决时要做到“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即会议通知要有户主或代表签收、参加会议人员要有签到、票决或表决结果要有与会人员签名、票决或表决通过的林改方案要有与会人员签名;不准他人或无委托书代为签名、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参加会议的人数要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林改方案的人数要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正式确定林改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林改方案表决会议通知、表决会议记录可参照附件4、5、6规范操作。
三、勘界确权(8月18日至8月30日)
(一) 勘界用图
为满足地形图管理软件求算面积及建档需要,外业勘界和内业转绘统一采用1:10000地形图或由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基本图同比例放大而成的1:10000地形图,不得使用复印图纸。
(二)宗地划分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类型(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退耕还林地等)、森林区划类别(普通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等)、林种区划类型和林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的均可单独划分宗地。
按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划分的宗地,因面积小、相互交织、图上难以标示、相邻之间无明显地物标志、四至不能清楚表述的,如果权利人之间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清楚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一致同意推举一名权利人作为代表申请联户发证的,可以将其合并为一块宗地,联合勘界、联户发证。
(三)外业勘查
1、组织外业勘查。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抽调专业人员和当地村组干部组成勘界工作组,利用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图表资料),根据林改摸底调查和村组林改方案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林权权利人到场指界,采取现场核对、地形图勾绘、实地丈量、GPS绕测等方法,对所有宗地进行实地勘查。
2、勾绘宗地边界。宗地面积在15亩以上并能满足现场勾绘条件的,由勾图技术员当场在地形图上准确勾绘出宗地界限,内业求算面积;宗地面积在15亩以下难以满足现场勾绘条件的,由勾图技术员当场在地形图上勾绘出宗地位置示意图并标出四至界限,采用实地丈量的方法确定面积;宗地面积小、相互交织、图上难以标示、相邻之间又无明显地物标识、四至不能够清楚表述、相邻权利人愿意在书面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将其合并为一块宗地的,可采用“联户勾图、联合勘界、联户发证”的办法勾绘宗地界线。
勘界前收集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或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图表资料已明确宗地四至界限和面积,并且能够按照外业勘查要求完善有关调查材料的,可以简化外业勘查工序,但必须实事求是、确保工作质量。
3、宗地因子调查。宗地四至界限确定后,依照外业勘界顺序流水编号(外业号),进行宗地因子调查,落实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填写《宗地勘界确权调查表》(见附表九)。宗地四至接界人、勾图技术员和其他参与现场勘界调查人员都必须在《宗地勘界确权调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调查日期。
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缺席指界。指界人对权属界限有争议的,由乡村林改工作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按权属争议处理。宗地相邻方缺席指界的,按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标示界线确定。在相邻一方缺席指界情况下划定的宗地界线,驻村工作组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5日内申请重新划界。
(四)资料整理
1、宗地编号标注。宗地边界转绘后要进行统一编号(内业号)和标注。村民小组行政界线清楚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号标注;村民小组行政界线不明显、插花山多、宗地犬牙交错不便单独编号的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图示方向自北向南、由西向东顺序编号标注。
宗地平均面积小的,宗地内业转图编号采用1、2、3······自然数码、按5位数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填村、组代码,也不采用分子式标注。编号不足5位的,在编号左起第一位有效数码前加“0”以达到5位数编号要求,如:00001···00102···。联户勾图分户登记发证的,按“宗地c—宗地d”格式编号,如:“00010—00015”表示联户宗地10—15号。
宗地平均面积较大的,宗地内业转图编号统一采用自然码编号、分子式标注,宗地编号按5位数顺序编排,属于一户所有单独申请登记发证的宗地,按“宗地号c/村代码a—组代码b”格式标注,属于联户勾图分户申请登记发证的宗地,按“宗地号c—宗地号d/村代码a—组代码b”格式标注。村代码以乡为单位采取2位数统一编号,组代码以村为单位采取2位数统一编号,一位数前加“0”标注。如桥沟村村代码为01,八队代码为08,其中八队一户所有单独申请登记发证的宗地号为00001/01-08。八队的张三、李四、王五等六户属于联户勾图,则申请登记发证的宗地号为00012-00017/01-08。
插花山宗地内业转图编号采用拼音字母缩写前缀加自然码编号,即“ch×××”,如:ch001···ch010;宗地标注采用分子式标注,以林地所有权确定乡、村、组代码。
纠纷山宗地内业转图时用铅笔临时编号,采用拼音字母缩写前缀加自然码编号,即“jf×××”,如:jf001···ch010。
2、表格资料整理。以村组为单位,对调查表格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见附表十),然后将所有调查资料和《林权登记申请表》登记存档,并扫描存入电脑专用电子文档。《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和要求如下:
《林权登记申请表》(一):按表中所列项目认真规范填写。申请人姓名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相符,不得使用同音字和错别字;申请人身份证号码要认真核对,不得漏填或错填;联系方式要填写申请人的详细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同一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的宗地超过6宗的,要另行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以宗地为单位,按下列要求填写。
(1)申请表编号:按“河南省代码+省辖市代码+县市区代码+乡镇代码+行政村代码+村民小组代码+林权主体类型代码+林地林木权利代码+宗地内业号”统一格式进行编号。具体编号格式为:AA BB CC EE FF II(J、G、W、Q)(D(s、y)M(s、y))xxxxx
其中:AA—河南省代码; BB—省辖市代码;
CC—县市区代码; EE—乡镇代码;
F F—行政村代码; II—村民小组代码;
(J、G、W、Q)—林权主体类型代码(J代表“集体”、G代表“个体”、W代表“外资”、Q代表“其他”);
(D(s、y)M(s、y))—林地林木权利代码(D代表“林地”、M代表“林木”、s代表“所有权”、y代表“使用权”、Ds代表“林地所有权”、Dy代表“林地使用权”、Ms代表“林木所有权”、My代表“林木使用权”、DMs代表“林地林木所有权”、DMy代表“林地林木使用权”、DMsy代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xxxxx—宗地内业号,按5位自然数编号,不足5位的前面加“0”;纠纷山按“jfxxx”编号;插花山按“chxxx”编号。
(2)确定编号代码:河南省代码为“41”;省辖市、县市区代码详见附表十五;各乡、村、组代码参照下表样式自行排序确定,并以公文形式确认。
×××县乡、村代码表(样式一)
县代码:AABBCC
名 称 | ××乡 | ××镇 | ××乡 | ××镇 | ××乡 | ××镇 | ××乡 | ××镇 | ··· | |
代 码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 | |
01 | ××村 | ··· | ××村 | ··· | ××村 | ··· | ××村 | ··· | ··· | |
02 | ××村 | ··· | ××村 | ··· | ××村 | ··· | ××村 | ··· | ··· | |
03 | ××村 | ··· | ××村 | ··· | ××村 | ··· | ××村 | ··· | ··· | |
04 | ××村 | ··· | ××村 | ··· | ××村 | ··· | ××村 | ··· | ··· | |
05 | ××村 | ··· | ××村 | ··· | ××村 | ··· | ××村 | ··· | ··· | |
06 | ××村 | ··· | ××村 | ··· | ××村 | ··· | ××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村、组代码表(样式二)
县代码:AABBCCEE
名 称 | ××村 | ××村 | ××村 | ××村 | ××村 | ××村 | ××村 | ××村 | ··· | |
代 码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 | |
01 | ××组 | ··· | ××组 | ··· | ××组 | ··· | ××组 | ··· | ··· | |
02 | ××组 | ··· | ××组 | ··· | ××组 | ··· | ××组 | ··· | ··· | |
03 | ××组 | ··· | ××组 | ··· | ××组 | ··· | ××组 | ··· | ··· | |
04 | ××组 | ··· | ××组 | ··· | ××组 | ··· | ××组 | ··· | ··· | |
05 | ××组 | ··· | ××组 | ··· | ××组 | ··· | ××组 | ··· | ··· | |
06 | ××组 | ··· | ××组 | ··· | ××组 | ··· | ××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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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属于个人申请的填申请人姓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单位申请的填单位全称;属于多个村民小组联合申请的填“×××组等3组”;属于联户申请的填联户人推荐的代表姓名加上联户户数,如“×××等6户”。联户申请登记发证的,林权权利人要签订联户发证委托书(见附件6)。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填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姓名;属于其他法人单位申请的填法人代表姓名;属于共有或联户申请的填共有或联户人推荐的代表姓名。
(5)坐落:填写申请宗地所在行政辖区内的具体位置,统一采用三级单位名称加具体位置填写。如:“××县××乡××村北山”或“××乡××村××组南沟”。
(6)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目前打“√”。
(7)林地所有权权利人:集体林地所有权统一采用二级单位名称填写。如:“××县××乡”、“××乡××村”、“××村××组”。
(8)小地名:宗地所在位置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以地形图上所标地名为准填写,地形图上未标地名的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填写。
(9)宗地外业号:填写外业勘界调查时编写的宗地流水编号。
(10)内业宗地号:填写内业转绘时所编的宗地统一编号。
(11)面积:填写外业实地丈量或内业求算的宗地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12)主要树种:按宗地内所占比重较大的主要乔木树种填写。
(13)林种:按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填写,不能把“商品林”、“公益林”等森林类型当成林种填写。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区、退耕还林等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14)株数:宗地面积小、四至边界在图上不能准确标示或无法勾绘控制的,按实际调查的林木株数填写;宗地面积较大、四至边界在图上勾绘清晰准确的,可以不调查填写林木株数。
(15)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日期:按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期限填写。
(16)接界人签名:宗地四至相邻权利人应在“接界人签名”栏内分别签名。涉及有关法人单位的相邻边界,可以由有关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名;宗地四至某一界线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可推选一名代表签名;涉及省、市、县相邻边界无法协调和确认签字的,可以空缺不填。
(17)主要权利依据:填写该宗地最近一次的有效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权源依据。要填写林权证明材料的日期、名称和编号,如2007年00056号《林权证》、2008年6月10日《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申请人与原持证人不符的,要注明原因及两者的关系,如“申请人与原持证人系父子关系,原持证人已迁出或已故”。
(18)林权共有权利说明:一块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和法人单位的视为共有,在此栏中填写所有共有林权权利人姓名、共有方式、所占面积、分配比例等。未载明权利人所占面积和分配比例的,视为等额共有。
(19)申请人签名: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利人亲笔签名。
(20)踏查人员签名:除申请人和四至接界人以外的所有参加外业踏查人员都要签名。
(21)勘查意见:用简练的语言签署勘查意见,如“现场勘测结果与申请人填报的情况一致”。
(22)备注:此栏主要填写申请表中没有体现并且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要注明具体工程名称,如“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属于生态公益林的要注明“生态公益林”等。
四、落实主体(9月1日至9月7日)
(一)张榜公示。根据勘界确权和申请登记情况,登记并填写《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见附表十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内容必须存档,有条件的可以将公示榜拍照存底。
(二)调处纠纷。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林地林木,要及时了解情况、妥善予以处理。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林权纠纷调处要有调处协议或调解书,要建立林权纠纷调处档案。林权矛盾纠纷未调处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
(三)签订合同。第二榜公示期满无疑义、林权无矛盾纠纷的,根据林改方案和勘界确权情况,将集体林地或林木通过家庭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分别落实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经营合同,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家庭承包经营合同参见附件12,其他方式承包经营合同参见附件13,林地流转经营合同参见附件14。
五、申请登记(9月8日至9月18日)
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业产权之后,各承包经营户或经营单位分别将林权证明、林地承包(流转)经营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申请登记办证资料编号装袋,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登记。
六、审核备案(9月19日至9月29日)
乡镇人民政府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不予登记受理或暂缓登记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受理或暂缓登记受理:
1、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不予登记受理。
2、申请登记的林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不予登记受理。
3、申请登记的林权界线尚未确定的,不予登记受理。
4、《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宗地图、实地调查因子三者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受理。
5、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属于本次林改发证范围(如基本农田上的林木)的,不予登记受理。
6、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权属证明资料不齐全或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受理。
7、合同不规范、不完善的(如未载明林权归属、林地使用期限等),待合同规范完善后再登记受理。
8、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拍卖、租赁等流转经营款的,除原林权权利人书面签字同意外,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流转费用之后,方可登记受理。
9、不符合其他登记受理规定的,不予登记受理或暂缓登记受理。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一律按“初始登记”类型处理;今后林权权属发生变更的,则按“变更登记”类型处理。
七、颁发权证(9月30日至11月30日)
(一)发证范围
1、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林业用地,通过本次改革均应依法登记发放林权证,确认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纳入国家退耕还林重点工程项目的退耕还林地,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后土地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注销原土地经营权证,依法核发林权证。
3、农村“四旁”地上的林木和农田林网以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在土地没有正式转为林业用地之前,林权所有人要求登记发证的,可暂时发放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
4、农村基本农田上栽植的林木,本次林改不予发放林权证。
5、本次林改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如果不是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要换发或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权属不变的,林权权利人可直接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权属变更的,林权权利人要重新申请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林权证。
(二)发证类型
1、林地所有权证
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其所有权证发给林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证
(1)自留山、责任山和其他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证,应发给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和其他承包经营者。
(2)农户将自留山或责任山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林经营的,除流转合同有特殊约定外,林地使用权证应发给原农户,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证应发给受让方。
(3)因抛荒或长期疏于管理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造林经营的自留山或责任山,要坚持“谁造谁有、共管共有、利益共享”原则,由当事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协议,补充和完善利益分配条款,明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造林者要求登记发证的,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证发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的农户。其中责任山要视其最初合同约定和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而定。
(4)经发包方同意,原承包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农户的,由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按新的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林权证发给受让方。
(5)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其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一并发给集体经济组织。
(6)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合法程序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林地使用权证发给原发包方,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可发给承包者。承包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按合同约定进行林权登记发证。
(7)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林地和林木,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证发放,要根据村组林改方案或股份合作协议等实际情况而定。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管理经营的,林权证发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股份公司或其他农民联合组织牵头管理经营的,林权证发给股份公司或其他农民联合组织;属于联户合作经营的,林权证发给林权共有人推荐的代表人。
(8)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经济林、风景林等,本次林改不进行分离办证,相关利益方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
(三)发证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法定的林权登记发证机关,确权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发证前公示
林权证发放前必须进行公示,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打印《林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公示表》(见附表十二)、《林地使有权登记发证公示表》(见附表十三)和相应的宗地图,由乡镇、村组林改办负责张贴公示。公示榜应包括反映问题的方法、渠道、时间、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间,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情况反映或林权疑义报告后,要组织人员对所反映的疑义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要暂停或暂缓登记办证,待有关林权准确落实后再进行登记办证。
个人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证的,在林权所属地的村组进行张榜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林地或林木所有权证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证的,在林权所属地的相关乡镇、村组进行张榜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公示内容必须存档,有条件的可以将公示榜拍照存底。
(五)颁发林权证
经公示无疑义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
根据林改档案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由计算机建立的林权管理数据信息库也要备份并妥善保管
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各县(市、区)要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同时,将一套完整的林改资料(原件)移交同级档案馆长期保存。
附:1、省市镇及各村代码
2、包村名单
二○○九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林权制度 改革 方案
大峪镇人民政府 2009年7月10日印
附1:
省市镇及各村代码
名 称 | 代 码 |
济源市 | 411521 |
桥 沟 | 01 |
桐树岭 | 02 |
寺郎腰 | 03 |
方 山 | 04 |
林 仙 | 05 |
陡岩沟 | 06 |
乱 石 | 07 |
反头岭 | 08 |
曾 庄 | 09 |
仙 口 | 10 |
槐 姻 | 11 |
东 沟 | 12 |
栗 园 | 13 |
薛 寨 | 14 |
王 庄 | 15 |
砚瓦河 | 16 |
陡 沟 | 17 |
三岔河 | 18 |
大奎岭 | 19 |
堂 岭 | 20 |
鹿 岭 | 21 |
草 沟 | 22 |
偏 看 | 23 |
王 坑 | 24 |
朝 村 | 25 |
董 岭 | 26 |
小横岭 | 27 |
王 拐 | 28 |
朱固堆 | 29 |
上 寨 | 30 |
附2:
包 村 名 单
村 别 | 包区、村干部 | 村 别 | 包区、村干部 | 村 别 | 包区、村干部 |
寺郎腰区 | 张中联 杜小红 | 槐 姻 | 赵翠娟、张艳香 | 鹿 岭 | 程志强 |
桥 沟 | 李红周、王新玲、霍咏梅 | 东 沟 | 杨生广 | 草 沟 | 陆传玉、刘德安 |
桐树岭 | 李世忠、薛玉英 | 栗 园 | 周火运、刘银珂 | 偏 看 | 李东林、陆永红 |
方 山 | 李继光、姚久亮、赵树清 | 薛 寨 | 李战京、赵 丹 | 王 坑 | 崔丙锋、张丹丹 |
寺郎腰 | 石德文、吕国强侯妮霞 | 砚瓦河区 | 陈振宇、杨志强 | 朝 村 | 郑 琳、李晓伟 |
林 仙 | 杨 涛、杜红星 | 王 庄 | 朱善平、段 鑫 | 董 岭 | 薛根成 |
陡岩沟 | 李高玲、刘国祥卢金枝 | 三岔河 | 杨兴波、常金现 | 横岭区 | 曹树青 |
乱 石 | 段 国、徐丽娟 | 砚瓦河 | 陆联合、石敬文 聂小琴 | 小横岭 | 卢大勇、梁 磊 |
槐姻区 | 卫 亮 宗智敏 | 陡 沟 | 赵林山、张 娟 | 王 拐 | 李东风、李淑红 |
反头岭 | 王清霞、代 伟 | 偏看区 | 王 东、李文忠 | 朱固堆 | 卫 忠、刘庆锋 |
仙 口 | 卢海青、侯士忠 | 大奎岭 | 李希军、杜立军 | 上 寨 | 崔国强、李 鹏 孙 亮 |
曾 庄 | 李怀明、王亚萍 | 堂 岭 | 王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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