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各行政村: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大峪镇河长制镇级会议制度(试行)》《大峪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大峪镇河长制督办制度(试行)》《大峪镇河长制工作办法(试行)》《大峪镇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5日
大峪镇河长制镇级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河道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大峪镇总河长会议、大峪镇河长会议、大峪镇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大峪镇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副总河长、镇级河长、镇级河长联系单位、各区总支和村河长,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镇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确定召开,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级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级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各村河长承办。
二、大峪镇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镇级河长、河流所经的村河长、相关镇级责任单位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镇级河长确定,由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级责任单位及村河长承办。
三、大峪镇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镇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或镇级责任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河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报请镇级河长和总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镇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落实。
大峪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通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村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的整理选取、编辑、汇总、上报。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村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的工作信息。
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3.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村、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6.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7.其他专报事项。
第三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信息简报报送方式。各责任单位和村应积极将重要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至镇河长制办公室,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选取要点。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村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镇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刊登在镇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发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镇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
第四条 建立大峪镇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
(一)开辟大峪镇河长制工作网站,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二)大峪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大峪镇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五条 建立大峪镇河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镇各责任单位、村对镇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道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镇级河长制工作通报,分管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需由主任签发。
2.工作通报以镇级河长制联席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镇河长制工作通报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村信息采用情况。
第七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大峪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办。
第三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一)责任单位督办。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村级责任单位。
(二)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责任单位、村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村级河长。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镇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镇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镇级“河长令”按程序由镇级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责任单位“督办函”由镇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镇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镇级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反馈镇河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大峪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根据我镇河长制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级河长,各区总支、行政村、镇直各责任单位。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镇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镇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镇河长制办公室、镇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考核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报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镇相关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各责任主体及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村河长及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村河长及单位,实行行政问责。
(四)考核结果抄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作为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大峪镇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特制定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单位河长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各区总支、各行政村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二)未完成全镇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
(三)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镇直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不按河长制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其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