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公务灶”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济办〔2012〕15号)、《济源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济办〔2017〕7号)、《济源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济办文〔2017〕14号)、《济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源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2017〕96号)、《济源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财〔2019〕231号),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接待管理、监督检查,提供卫生、方便、节约、高效的服务,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建立健全我镇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我镇国内公务接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我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安排机关其他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主要用于我镇对外公务接待活动,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
本市范围内下乡调研、考核、检查等活动按照一般性公务灶接待标准执行。
禁止异地部门之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镇机关工作人员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要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即:《济源市公务接待通知单》),告知内容、形成和人员,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协助安排用餐或公务用车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同时索取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或收据(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原件或复印件交党政办公室长期留存备查)。
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出差人员应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税务发票(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原件或复印件交党政办公室长期留存备查)。
第六条 接到《济源市公务接待通知单》或公函后,依据来宾公函按要求如实填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进行审批后,将《济源市公务接待通知单》或公函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报党政办公室按照相应的级别安排相应的接待事宜。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不张浪费。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市领导及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到镇,原则上由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同;市直机关局委来人,原则上由镇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陪同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客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参与陪同就餐。
第九条 工作餐标准:部(省)级150元/人以内,厅(市)级100元/人以内,处(县)级80元/人以内。
公务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期间,中午一律不得饮酒。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按照差旅管理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一次公务接待活动可以按照标准安排一般性公务灶接待用餐一次。
市内公务接待期间,在我镇范围内提供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人每半天40元的标准收取市内交通费,全程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照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收取市内交通费;如果我镇安排一般性公务灶接待用餐,应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收取伙食费。收取费用后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或相关收据(不作为报销依据,复印件交党政办公室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第十二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所发生的接待费用要当月在财务据实报销,实行“一函一单一票一结算”。一函指《济源市公务接待通知单》或其他形式的函,一单指《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一票指餐费发票及用餐菜单(清单),一结算指每笔接待费用要单独结算。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其他与此相抵触的文件条款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