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定义
对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是织牢民生安全网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济源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兜底保障新升级。
二、供养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力界定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界定
(1)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2)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无生活来源情形。
(4)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规定。
(二)无履行能力界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备注: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请资料
(一)分散供养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见附件2);
(2)个人申请;
(3)申请人及代养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及户主页)、社(4)保卡复印件;
(5)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3);
(6)特困供养入户调查表(需提供入户照片)(见附件4);
(7)济源市特困供养人员公示照片(需盖章);
(8)特困分散办理资料:协议+继承协议书+财产备案表,协议需到现场签订(见附件5);
(二)集中供养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见附件2);
(2)个人申请;
(3)申请人及代养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及户主页)、社保卡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3);
(5)特困供养入户调查表(附上入户照片)(见附件4);
(6)济源市特困供养人员公示照片(需盖章);
(7)特困集中办理资料:协议+继承协议书+财产备案表,协议需到现场签订(见附件6);
(六)发放时间:每月10日前;
(七)发放形式:“一卡通”发放;
四、申请流程及确认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保障标准
特困人员保障金由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目前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19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三档,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我市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目前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的护理标准为每月700元,半护理照料的护理标准为每月350元,全自理照料的护理标准为每月120元。(根据上级政策随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