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24/2013-0006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承留镇
发文字号:
承政〔2013〕54号
标  题:
承留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3-06-23
发布日期:
2013-06-23
承留镇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承政〔2013〕54号              签发人:牛东红

 

 

承留镇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各级关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我镇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意义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个别单位、个别行政村农民负担有所反弹,乱收费出现了向新主体、新领域转移的迹象,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农民负担已经很轻,不需要再抓”的思想,强化领导责任,狠抓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 

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利益为中心,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不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事)件和重大群体性案(事)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政策规定

(一)强农惠农补贴政策及涉农收费规定

1、全省继续实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办法兑现到户;继续实行良种、农用机械购置、退耕还林补助等补贴政策,其中良种补贴标准为:小麦、玉米每亩补贴10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花生大田每亩补贴10元(项目区内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继续对农村建设沼气项目实施财政补助,2011年以来,户用沼气建设补助标准为每户1600户,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54个县(市)户用沼气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2013年5月20日前,各地将2012年能繁母猪每头100元的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户(场)。

2、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照顾10分录取,对农村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户父母,发放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奖励扶助金;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满18周岁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从2013年1月起,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99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从2011年8月1日起,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10元。2012年开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全覆盖,年满60周岁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4、农村义务教育: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学杂费、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存车费、饮水费等项目一律取消;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学生食堂要保证饭菜质量,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忠所有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5、农民建房: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证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对一些地方根据农民要求试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只能按规定收取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不收取建筑营业税、防空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或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不向农民收取规划费、测绘费、地籍调查费、审批管理费等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

6、耕地保护: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不许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征、强拆、强建等盲目建设行为以及在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占用和土地流转中违背群众意愿、不履行征地程序而未批先补或先建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7、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自2013年1月1日,按年为计算周期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对于农网升级改造、业扩新增和周期轮换所需电能表和表箱,均不得向用电农户收费;从2012年7月1日起,对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8、计划生育:取消农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发放;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9、户籍管理: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为农村居民办理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免收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10、婚姻登记:结婚证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人每次每次4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11、卫生管理:取消《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原则上省、市、县、乡级定点医院的规定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65%、70%、80%、90%。

12、农机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费每本10元,行驶证每本15元,驾驶证工本费每本10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270元。免征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的车船税。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

村民直接受益的村内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不超过5个工日。政府对村民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分别承担。村民筹资筹劳事项由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筹资筹劳方案时,应当经到会人员或所代表农户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乡镇政府初审、县农监办复审。向农民筹资筹劳,必须开具河南省同意印制的《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凡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费用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并开具规定票据,否则均视为乱收费,农民可拒绝交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原则收取,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四、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否决:

1、违反政策规定,继续执行或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

2、随意调地、抽地,强行土地流转,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3、发生违反法定程序,利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取款物的;

4、村内发生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农民集体越级上访的;

5、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否决内容

取消被否决单位当年的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等当年评比先进、晋职晋级、提拔重用资格。

五、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

继续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责任单位负责制。镇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镇政府与各村、镇直各涉农部门签订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强化涉农收费部门的责任。并把农民负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考核结果要纳入年终综合目标,真正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和评选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实施重点监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构建减负工作长效机制。

镇直各有关单位、各行政村要增强学习意识和创新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拓宽视野,开阔工作思路,认真研究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农民负担的增加,逐步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使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附件:承留镇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承留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承留镇201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牛东红(镇长)

副组长:周奎明(党委副书记)

        贾晓波(党委副书记)

        曹树青(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王向阳(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任振民(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张媛媛(副镇长)

        杨兴波(副镇长)

成  员:聂卫东(纪委副书记)

        任中华(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赵文宣(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

        王广厚(科教文卫中心主任)

        马会芬(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许  强(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苗先朝(财税所所长)

        常  虎(承留总支书记)

        李体文(南姚总支书记)

        王小贵(南勋总支书记)

        许中印(东张总支书记)

        韩太平(李八庄总支书记)

        赵小同(大沟河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任中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农业   农民负担   实施意见

承留镇党政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