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24/2009-00077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承留镇
发文字号:
承发〔2009〕44 号
标  题:
关于在全镇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09-08-10
发布日期:
2009-08-10
关于在全镇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工作的通知

                           承发〔2009〕44 号

                            中共承留镇委员会
                  关于在全镇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各管理区,各行政村:
根据豫纪发〔2008〕1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济办〔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管理模式。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承留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附后),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承留镇委员会
                                        2009年7月28日
主题词:推行 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服务
承留镇党政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70份)


承留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
实 施 办 法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管机制,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豫纪发[2008]18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济办[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承留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承留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已经成立。全镇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统一由镇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五统一”、“五权不变”的规范化代理服务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即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开设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五统一”和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的“五权不变”。
第二条   镇代理服务中心坚持“服务为宗旨、监督为职能、规范为目的”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为各行政村办理财务事项,并定期向各行政村提供资金收支情况。
第三条  镇代理服务中心设置财务专职审核、记账、档案员。其主要职能是:
1、代管代记各村账簿。
2、代管各村财务凭证。
3、代管各村资金和财务公章以及村级所有承包合同、协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验收报告和预、决算书。
4、编报各村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5、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完善监督措施。
6、对各村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提供财务信息,搞好财务公开,全面实行“阳光村务”。
第四条  镇代理服务中心必须坚持村级集体资产在“五权不变”的情况下,确保村级资产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使村级集体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村级不再设专职会计、出纳,各行政村要选用思想进步、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具备一定财会专业知识的村民担任报账员;报账员原则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有会计证者优先考虑使用;各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主要亲属(三代以内直系),不得担任本村报账员。
村级报账员由支村两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查备案。报账员实行镇代理服务中心和村两委双重管理,未报经镇代理服务中心同意,村两委不得更换报账员。
第六条  村级报账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2、对村负责人签批的开支单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制度的事项应及时向镇代理服务中心反映。
3、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本村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单据,经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盖章后,分类粘贴、注明资金的收支渠道及应列会计科目,按季(月)到镇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4、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账实、账账相符,登记各项往来、应收应付备查簿,固定资产备查簿,保管好各种票据凭证及现金,不准以“白条”冲抵现金。
5、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对备用金的管理,支用与报补都遵循相关原则。
6、按照要求定期与不定期将所登记会计台账与代理服务中心账簿进行核对,以保证本村会计业务及时、准确、完整。
7、协助开展民主理财,负责定期财务公开工作。
8、协助镇代理服务中心处理本村财务往来业务和债权债务结算工作。
第七条  镇代理服务中心按各行政村设置:总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各行政村报账员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备查簿、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和劳务用工登记簿、内部往来、应收、应付款备查簿。
第八条  报账员报账实行固定时间与其它时间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固定民主理财、报账、结账和公开日制度。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至本月月底(业务量大的村为每月的25日至月底)为全镇民主理财日;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业务量大的村为次月的10日前)为报账、结账日(节假日顺延);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为财务公开日。 
第九条   开支审批限额及有关规定。
(一)非生产性开支:
1、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2、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由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附会议记录。
    3、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的,须按照“4+2”工作法要求,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再由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报镇纪委书记审批后,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附会议记录及审批手续。
(二)生产性开支:
1、村级生产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后,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2、村级生产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由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后,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附会议记录。
3、村级生产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0-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须按照“4+2”工作法要求,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再由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后,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附会议记录。
4、村级生产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两委班子研究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再由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盖章,报镇纪委书记审批后,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并附会议记录及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大额开支。村级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的程序应依照《济源市农村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承留镇加强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有关条款执行。所有工程项目款项支付前需向镇代理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会议记录、协议、合同、工程验收以及预算、决算书。在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项时需用税务部门正规发票。
本规定实施前已发生,款项尚未支付完的工程项目,除需报送相关的会议记录、协议、合同、工程验收以及预算、决算书外,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加盖村委公章的工程款项支付情况说明,并有经办人、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签字,方可办理有关款项支付手续。
工程项目建设款项的支付,由镇“三资”代理中心,在审核项目建设村银行资金帐户有余额的前提下,按照(履行了招投标程序)所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分批次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对外租赁、转让、出售及机动地对外承包,应经村两委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相关收入和合同文本(合同及协议最少一式三份,有关方各持一份)按时上交镇代理服务中心。同时应报管理区、包区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村平时用零工,一季度结算一次。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月底前,由派工者将本季度用工情况整理后交支书、村委主任签字,经民主理财组盖章,交村报账员。非特殊原因,隔季度杂工一律不准入账,因派工者不及时交报用工情况所引起的后果由派工者负责。  
第十六条  收支单据审查。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月底(业务量大的村为每月的25日至月底)为全镇的民主理财日。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应负责召集村报账员和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进行理财,对当季(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进行逐一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加盖民主理财章,由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共同签字,交报账员报账。
第十七条  民主理财结束后应认真做好理财记录,填写民主理财活动登记表,由村报账员报镇代理服务中心备查。  
第十八条  实行季报账制度(业务量大的村可以月报帐),所有行政村必须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至少报账一次(跨季度单据原则上不予入账),如有违反,镇“三资”中心将停止办理该村款项支付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1、各行政村要按照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开支审批、民主理财、民主决策、工程项目招标、固定资产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2、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公开上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由村报账员负责将镇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打印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3、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审批人签字、理财组盖章。
4、各种记账凭证必须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科目名称、借贷方向、金额、日期和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经制证、审核、记账人员签名盖章,但签名不能为同一人,以示责任。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代理服务中心不予审核入账:
(1)违规违纪违反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
(2)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
(3)应报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各行政村往来手续不是统一收据的。
(4)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没有工程项目协议或合同,工程完工后,没有验收报告和进行工程预、决算的。
(5)违犯民主决策以及未履行审批程序等开支项目的。
第二十条  印鉴、现金、票据、备用金的管理。
为确保村集体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公正,镇代理服务中心全面实行“双监控”制度。
1、各村收据实行领销登记制。各村在领用统一收据时,代理服务中心需加盖村财务公章,并认真进行登记。各村使用完重新领取收据时,应在已使用的每本收据封面上注明起至编号、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交代理服务中心票据管理员核查该村交回已使用的收据是否属实,收入是否及时报账,是否存在坐收坐支行为后,方可核发领取新收据。
2、各行政村在金融部门开设银行专户,印鉴必须加盖村财务公章、村委主任和村报账员印章并报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使用。
3、镇代理服务中心将逐步取消各村在金融部门开设的对公存折户,建立统一的银行基本帐户。
4、各村财务章由镇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5、各村动用银行账户资金所开具支票取款时,除需加盖村财务章、村委主任和村报账员印章外(部分使用对公存折户的村需提供相应预留印鉴),还需持有加盖镇代理服务中心公章的“承留镇XXX村银行提现(转账)备查单”,方可支取。承留镇XXX村银行提现(转账)备查单,一式三联,分别为存根联、信用社留存联和报账员留存联。
6、各村所有的现金收入,在“三资”代理服务过程中,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须由村报账员向交款单位或个人开具在代理服务中心领取的统一收据(财政补助款或上级部门补助款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及时交纳到各行政村在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的银行专户;非报账员不得收取现金,更不得坐支。凡收入2000元以上的当天交纳,不满2000元的3天内必须交纳。
7、村其它干部不得经手现金、存款业务。对口单位下拨的各种款项,应由报账员直接办理收款手续,3日内及时上缴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的银行专用账户。
7、为方便各村日常开支,依据各村自有收入和业务量大小,镇代理服务中心对各行政村核定预留备用金。500人(含500人)以下的村备用金为2000元,500人—2000人(含2000人)的村备用金为3000元,2000人以上的村备用金为5000元。
8、村级所有超越备用金限额的开支用款,必须履行申请手续,即由报账员填写承留镇XXX村专项(大额)开支审批表,经报账员、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镇“三资”中心代管员、镇“三资”中心主任(超3万元款项还需经镇纪委书记审批)签字审批后,方可提前提取款项。所申请的款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改变用途。同时,在办理下次专项(大额)开支审批时,需将本次开支单据经由经办人、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签字后,交“三资”初审,并将初审单据留置镇“三资” 代理中心(待村统一理财时,再将单据带回村里进行理财),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9、备用金用完后,可随时到镇代理服务中心核报增补。备用金实为现金账户余额。严禁假借用途套取现金。
10、对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收入不入账、截留、坐支、挪用、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1、各村报账员负责到镇代理服务中心登记领取票据,并妥善保管。使用时,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跨页或撤本使用,票据用完后,将收据存根交镇代理服务中心核销,作废票据必须全套交回;凡未使用统一票据开票收款的,除追回全部款额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解除村报账员资格,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2、镇代理服务中心档案员负责保管各行政村财务章;审核员负责保管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镇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财务管理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民主理财情况、财务收据使用情况、备用金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公开情况、月末库存盘点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月末进行库存检查盘点时,严禁用白条、有价证券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设置账外账,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因私事借用或挪用公款,如发现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由镇纪委给予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建档与资料查阅。
1、各村的财务档案资料、各种经济承包合同及协议、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等资料,由镇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建档保管,并做到一村一柜一锁,确保档案安全可靠。按照档案管理之规定期满后移交镇档案室保管。
2、严格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手续,建立会计档案调阅、借阅、查阅登记制度。各村报账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财务资料的需经镇代理服务中心同意,可随时到代理服务中心查阅本村会计资料,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非报账员或外单位人员查阅或调阅、复制会计档案的需经镇主管领导、中心主任、所属村负责人及村报账员批准,由借阅或复制人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后,并由档案管理员进行复制。
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撤封或抽换。
4、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调出,确有特殊情况需借出、调出的,须由镇主管领导、中心主任、所属村负责人及村报账员批准,方可办理档案借出、调出手续。
5、会计档案的移交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6、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做到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禁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承留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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