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政〔2014〕34号 签发人:牛东红
承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八项规定”,增加公务支出的透明度,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出台了承留镇公务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落实有关规定。
附件:承留镇人民政府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6月15日
附件:
承留镇人民政府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在省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通知》、济财[2014]47号文件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我镇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镇干部、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我镇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会议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维修费等费用。
第四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我镇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但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镇办公室负责组织我镇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申请办理公务卡工作。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一人不能开设多张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干部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一起交镇办公室;
(二)镇办公室对干部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干部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 单位干部职工开卡后,镇财政所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公务卡支付系统。
第九条 单位干部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镇办公室负责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办理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于每月人行确定的支付期前2日,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若个人已报销,而单位未能及时还款造成的罚息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镇财政所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财政所每月应集中时间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还款手续,确保还款不逾期。
第十五条 报销后出现向供货商退货情况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退回单位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特殊情况,可以用现金报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二、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镇财政所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和人事部门沟通,了解干部职工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的变化。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的报销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承留镇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