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624/2021-0142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承留镇
发文字号:
承政〔2021〕77号
标  题:
承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留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1-19
承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留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批复的《济源市镇和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研究制定了《承留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1年9月1日



承留镇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

建设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承留镇人民政府是实施辖区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参照《济源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市放权赋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司法局成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公室(非实体机构),牵头建立市委编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各村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运行架构

第四条  成立承留镇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承留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代表镇人民政府统筹辖区内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大队长由镇党委委员兼任,统一设置指挥调度中心、法治室和4个执法中队(含市场监管部门派驻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指挥调度中心:履行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职责,具体负责统筹本辖区网格巡查,受理、分派(移送)涉案线索及案件来源;调度本级现有执法力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本级现有执法力量和辖区内各派驻执法队伍实施联合执法;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查处,推进违法信息共享。

法治室:承办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配合镇司法所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监督落实相关制度规定。

执法中队:按照执法重点和执法事项相近原则,根据我镇实际分为4个中队,即:一中队负责自然资源和城市管理;二中队负责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三中队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包括文化市场);四中队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包括消防安全);分片即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划分。4个执法中队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第六条  统筹机关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村级基层组织、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建立镇政府各部门、管理片区、村三级执法责任网格,并依托网格建立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域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镇人民政府镇长为总网格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为一级网格长,二级、三级网格长和各级网格员参照《承留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网格架构图》,网格长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运用辖区现有网格管理力量。原则上,各行政村现有享受专项财政补助的各类协管人员,编入村级网格员队伍。

第七条  镇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法治建设的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协助办理涉及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受理本辖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配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定公布执法事项清单,辅助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执法职责,协调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辖区执法行为;负责辖区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严格按照本单位“三定”规定核定的编制数,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选配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且符合办理行政执法证条件的在编人员,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力量。

第三章   明确执法权限

第九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镇人民政府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集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和依法由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的权限内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检查类职权,由机关各部门按照本单位“三定”规定划分的职责分工和权责清单明确的履责方式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镇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同意,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以代表镇人民政府,组织机关各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等派驻机构(以下统称为相关业务口)开展联合执法。

必要时,可以邀请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派人参与。

第四章   规范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围绕“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苗头”,按照“网格巡查+日常监管→现场处置→立案处罚”的运行模式实施。

网格巡查。将网格化管理与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网格员熟悉责任区情况、能够及时发现上报违法线索的优势,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能够及时将辖区内各种违法现象和苗头制止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降低违法治理成本。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现象和苗头,及时拍照(录像)上报指挥调度中心和本级网格长,并按照指挥调度中心的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网格员,不得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除日常巡查外,不参与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开设行政执法微信工作平台,保障网格员能够及时报告、上传巡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现象和苗头,将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人证、物证有机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智慧化,加快推动“已成事实难查处”向“事件初发好查处”转变。

日常监管。机关各部门根据辖区实际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向指挥调度中心报备(特殊情况事前报备),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日常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现象。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现象和苗头,应当依法制止,并拍照(录像)上报指挥调度中心。

现场处置。镇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接到网格员、相关业务口上报的以及群众举报、上级转交的违法线索后,迅速安排相关业务口和执法中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处置。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要求,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充分调查取证后,由相关业务口依法作出违法行为认定意见,连同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交指挥调度中心。

立案处罚。指挥调度中心安排执法中队,依据相关业务口出具的《违法行为认定意见》及调查取证材料,研究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相关业务口进行二次调查取证),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请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治室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决定不予处罚的,指挥调度中心按照要求,安排相关业务口进行处理。决定立案处罚的,指挥调度中心安排相关执法中队,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以组织相关业务口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市级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按片区派出的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

第五章   健全制度规范

第十三条  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

第十四条  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便民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十六条  落实清单管理制度。依据上级下放给我镇的权责清单和市政府印发的《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目录》,编制执法事项清单,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严格按照《济源市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建立并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等清单制度。

第十七条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围绕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正规化,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准则、执法装备管理细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并严格执行,规范执法人员日常行为,维护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第六章  加强执法监督

第十八条  接受市司法局牵头的镇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综合运用检查考评、行政复议、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措施,对综合行政执法情况实施全流程监督,推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强化配套保障

第二十条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统一使用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章,统一使用市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公室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一条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

第二十二条 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合理安排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办公场所设置标准:设置指挥调度中心(面积应当满足现场调度指挥需要)、法治室、询问室(配置监控设备)、群众来访接待室(建议设置成开放式)、四个中队办公室、会议室、查封物品存放室(含证据保全)等相关功能室。

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专用车辆(原则上,不得少于2辆,其中一辆为皮卡轻型货车),车辆配置到位后,由市司法局统一涂装车身标识“综合执法”;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录机、专业图片(录像)传输设备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由市司法局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统一规范。

第二十四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场所悬挂的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各种制度规定,统一为蓝底白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没收入征缴统一按照市财政金融局制定的征缴方式及操作流程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镇公安派出所要大力支持和保障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履行职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涉及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镇党政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留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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