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承留镇政务公开平台:http://www.jiyuan.gov.cn/zbzwgk/clz/。
2.承留镇政府微博“@济源市承留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公众号“印象承留”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3、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承留镇政务公开服务专区。
承留镇便民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地址:承留镇承留村承留镇政府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391- 6895216
开放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4、承留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村(居)党群活动中心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名 称 : 承留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地 址 : 承留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人 : 党明丽
电 话 : 0391-6895216
办公时间:
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承留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391—6891000
传真号码:0391—6895020
通讯地址:济源市承留镇承留村
邮政编码:459005
电子邮箱:clzdzbgs@163.com (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办公时间:
冬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 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济源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jiyuan.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邮寄至: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6891000)、传真(0391—6895020)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承留镇人民政府(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西段869号)党政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三)申请答复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