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居委会:
现将《北海街道居级文化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2月24日
北海街道居级文化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级文化管理员管理,加强基层文化管理员队伍建设,创新基层文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级文化管理员,是指由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公开选聘、签约录用,并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备案的专职文化管理、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未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并经市文广新局备案的临时或兼职人员不在本办法管理范畴之内。
第三条 北海街道文化站统筹开展日常管理员工作,负责管理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备案归档。
第四条 管理员实行“街道聘任管理,居委会、社区使用,市级统一备案”的管理原则。街道文化站负责管理员的选聘任用、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管理员在居党组织和居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居委会班子对管理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积极为管理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第五条 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为宣传党和政府文化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员”;成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服务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联络员”。
第六条 管理员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居、社区文化设施和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二)负责本居、社区农家书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街道文化站做好本居、社区文艺团队的管理和服务,外来文艺团队公益演出的协调接洽,各类文艺骨干的组织、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本居、社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的使用、管理工作。
(五)协助街道文化站做好文物安全巡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市场监管等工作。
(六)宣传党和政府文化工作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惠民措施。
(七)负责对本居、社区文化工作建立档案,做好计划、总结等工作。
(八)负责完成市文广新局和街道文化站指派的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管理员需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一)建立本居、社区公共文化场地设施和文化资产的固定台账,要求真实、准确、无遗漏。
(二)对于本居、社区正常开放的文化设施,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使用后进行卫生清理,关闭门窗和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市图书馆总分馆制要求,加强农家书屋管理,定期开放,规范图书上架、借阅,记录完整。
(四)为本居、社区文艺团队和文艺骨干开展活动、参加培训等提供必要服务。
(五)按照全市数字文化服务平台的要求,及时更新本居、社区文化活动等信息。
(六)按照群众需求,播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站点内的资源,并做好播放记录。
(七)掌握本居、社区文物资源情况,及时进行文物巡查。
(八)掌握本居、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情况。
(九)对本居、社区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监查,并做好记录。
(十)充分利用居、社区广播、宣传栏、板报等各种媒介,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管理等法律法规。
(十一)对于街道文化站指派的临时性工作,积极完成,不得推诿、延误或弄虚作假。
(十二)对于以下现象,要及时向街道文化站上报:
1.本居、社区文化设施或文物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2.本居、社区文化设施或文物单位被挪用、占用或破坏的;
3.本居、社区文化设备丢失、损毁或功能受损的;
4.本居、社区新发现文物,或文物被哄抢、盗窃的;
5.在文物单位主体和周边进行施工或利用文物单位开展活动的;
6.不明团体或可疑人员来本居、社区进行商业演出、非法宣传或买卖、窥探文物的。
(十三)对于以下几项工作,要至少提前24小时进行公示,并留存档案:
1.将要进行的公益演出活动;
2.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各功能室开放时间;
3.将要进行的文化下乡等公益活动信息。
(十四)对于以下几项工作,要建立工作记录:
1.居民借还图书情况;
2.文艺演出活动情况;
3.电影放映情况;
4.文化资源共享播放情况;
5.本人经管的文化设备外借、归还等事宜;
6.文物巡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情况;
7.本居文艺骨干基本情况;
8.本居文化设施及资产情况。
(十五)对于以下几项制度,要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
1.管理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
2.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各功能室管理制度;
3.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制度。
第三章 选 聘
第八条 管理员是以自愿为原则、义务性为主的服务基层文化工作的专职岗位。各个居委会、社区至少配备管理员1人。
第九条 选聘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街道文化站全面负责本辖区居级文化管理员的竞聘工作,与竞聘通过的管理员签订聘用合同。如本居、社区报名人员不足,不能形成竞争,在居民自主报名的基础上,居、社区两委提名,居民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条 各街道文化站应当汇总本辖区居级文化管理员聘用情况,报市文广新局备案。管理员聘任期限内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变动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选聘工作,及时补录,并将补录情况报市文广新局备案。管理员年满65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本居、社区确实无合适人选不能进行选聘,该管理员又具备履职能力的,可视具体情况继续工作。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嗜好。
(二)热爱基层文化工作,有敬业奉献精神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基层文化团队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群众基础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至少有一项以上的文艺特长。
(五)本居、社区常住人口,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初聘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男女不限。如确实没有适宜年龄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由街道负责制定管理员培训计划,做好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管理员教育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并纳入基层业务教育培训范围。
第十三条 管理员受聘后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每年集中业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5天,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管理员应当加强学习,自觉接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熟悉与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管理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考评,三年一聘用”。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文化站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管理员工作职责制定考核细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居社党组织与居社评议和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管理员考核评议工作。要将群众评议作为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考核评议档案。
第十七条 管理员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测评满意度低于50%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八条 年度考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可续聘。年度考评不称职或不能胜任本岗位职责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按照选聘程序,在一个月内重新选聘。不适宜本岗位工作的,由街道按程序予以解聘,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不受年度考评时间限制。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管理员激励机制。街道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每年对优秀的管理员表彰一次,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管理员补助实行市、街道两级承担,市财政在上级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中支付管理员每人每月120元,北海街道财政支付管理员每人每月30元。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管理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管理员的业务培训、信息服务。街道文化站定期检查管理员工作落实情况,并做好管理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市文广新局不定期检查培训和补助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街道文化站负责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例会制度;建立居级文化管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经常性的管理员业务学习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居、社区两委直接领导管理员开展工作。建立管理员便民服务卡,方便群众联系,做到及时服务。组织居民代表对管理员工作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建立群众评议监督制度。居民有权参与管理员的选聘、考核工作,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居、社区管理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本居、社区管理员。将管理员的选聘、考核、建议解聘等工作列入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日程,确保管理员发挥良好作用。
第二十五条 形成工作报告制度。管理员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居、社区两委和街道文化站汇报日常工作。街道综合文化站原则上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广新局汇报工作。汇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人员变动、补助落实、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市文广新局、街道文化站对管理员管理、培训所需经费、奖励经费等相关费用从全市农居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支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