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总支,支部:
现将《处置不合格(警示)党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海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处置不合格(警示)党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党员队伍建设,纯洁党员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建立健全党员“出口”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街道的全体党员,结合“五事争先”考评管理和“民主双评”制度实施。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不合格(警示)党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管理、严肃处置。规范开展党员“五事争先”考评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强化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日常管理。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教育为先、惩前毖后。把处置不合格(警示)党员工作与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把理想信念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贯穿处置不合格(警示)党员全过程,以实现治病救人、促动整体的目的。
3.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引导党员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处置等程序环节,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外监督。
4.实事求是、慎重稳妥。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对年度党员“五事争先”考评管理积分60分以下和年度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员平时的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警示)党员。不合格(警示)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居规民约,影响较坏。
19.受党纪政纪处分。受党政纪警告处分,受处分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格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格次,处分期内的其他年度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确定格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格次,处分期内的其他年度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确定格次。
第六条 认定不合格(警示)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八个区别”:
1.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把党员因年龄、身体、外出等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按时交纳党费,同党员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分开来。
7.要把党员正常上访反映问题,同参与越级上访、无理重复上访,煽动、组织或参与群体性上访区分开来
8.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同违纪党员处分区分开来,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做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 处置措施
第七条 不合格(警示)党员处置方式分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
(一)组织处理
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被确定为不合格(警示)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2)受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3)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或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的。(4)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5)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活动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6)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7)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8)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受除名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二)党政纪处分
发现党员违犯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调查处理。
(三)刑事处罚
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初议。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对存在不合格(警示)情形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上报街道党工委。
第九条 调查。街道党工委、党建工作指导组和党支部成立联合调查小组,通过走访座谈、联系函调等形式进行核实取证,并要与本人面谈,听取其对错误的认识、对初步处置意见的态度及说明申辩,最终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材料。党支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讨论确定拟处置对象的拟处置方式,报党工委预审。
第十条 预审。党工委对党支部提出的拟处置对象、拟处置方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预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把关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第十一条 表决。党支部根据上级预审结果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拟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党员表决会需通知本人参会,并进行申辩。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数的一半,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数的一半,会议表决有效。支部大会同时讨论处置两名以上不合格(警示)党员时,必须按照程序逐个讨论和表决。党工委要派人到会指导。
第十二条 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党工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执行。党支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被处置党员,并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布。对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指定两名以上党员干部作为其结对帮扶人,定期联系谈话,帮助督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劝退、除名处置的,要建立回访制度,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如果不合格(警示)党员对处置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及时处理;对于坚持错误、无理取闹的,要严厉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归档。不合格(警示)党员处置的相关资料由街道党工委保存备查,受劝退、除名处置的要归入党员个人档案。包括:组织处置书、支部大会决议、上级批复等材料;本人整改承诺或退党申请等材料;调查谈话和联系查找记录、党员“五事争先”考评手册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材料;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在“五事争先”考评管理或评议中反映较差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处置不合格(警示)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党员“五事争先”考评管理管理等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确有不合格(警示)党员,但无法通过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街道党工委可直接调查核实,经集体研究,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置决定。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街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