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25154810/2019-0007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北海街道
发文字号:
北文〔2019〕29号
标  题:
中共北海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街道居委会规范化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06-26
中共北海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海街道居委会规范化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

现将《北海街道居委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海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北海街道居委会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居委会的规范化管理,规范居委会办事程序,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居委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居民增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居委会干部是指经换届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干部,纳入居委会干部管理序列。基层组织包括居委会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居委会干部是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委员,居委会主任、委员,监委会主任、委员,不包括居委会两委聘用的干部和选派的驻居第一书记或党建指导组成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好“一报告三承诺”制度。一报告是指本届居委会班子的五年工作报告,三承诺是指支委、居委、监委成员都要和党工委、办事处签订履职承诺书、服务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对拒不执行党工委、办事处精神,不接受党工委、办事处或支部、居委会工作安排的干部,经教育无效,停发不履职期间工作报酬,党工委、办事处根据本人签订的辞职承诺书,停止本人工作。

第四条 推行“工作例会”制度各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活动、讨论通过党组织相关事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居委会各项重大事宜。

第五条 居委会实行晨会制、坐班制和工作例会制。每天上午,支居“两委”及监委会成员要到居委会大队部参加晨会,晨会由支部负责人主持,着重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居委会的日常工作。每天要安排至少一名干部坐班,处理日常事务,保障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办事处将居委会干部参加晨会、坐班和推进工作例会制的情况与干部绩效报酬的发放挂钩。

第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居委会主要干部因事需外出3天以内的,报包居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需报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外出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停发在外期间的工作报酬;全年累计外出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停发全年工作绩效报酬。

第七条 严格会议制度。自觉参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的会议(包括各类学习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在绩效工资中扣除10元,旷会一次扣除20元;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如被通报迟到或早退一次在绩效工资中扣除50元,旷会一次扣100元。

第三章  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居委会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所有居委会干部要按要求参加各级党委政府举办的居委会干部培训班,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参加学习,自觉维护居委会干部的整体形象。凡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的参照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在培训期间出现酗酒闹事、聚众赌博等违法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街道组织、纪检部门核实,由街道党工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九条 规范居委会干部任用。居委会在批准的职数以内,如遇职数空缺,按照《村组法》予以增补,除此之外不允许增补。确因工作需要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购买服务,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条 充分发挥远程教育平台作用。每月5日、10日、25日为党员远程教育学习日,尤其要开展好每月25日的“先锋课堂”活动,每次播放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各支部要明确专人管理,做好相关记录,加强设备的保管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以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致富能力培训、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确保教育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党员、居民代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强化党员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严把党员入口关,打通党员出口关,通过对不合格党员的惩处,提升党员队伍形象,提高执行力、战斗力。加强对居民代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发挥党员和居民代表在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的作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突出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居委会党支部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以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内容的居民自治工作。居民监督委员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居委会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开支等情况实行监督。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居委会全面工作,其他干部要加强配合,依法履职,建立分工明确、和谐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开支,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进行决策、实施,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具体操作中,居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在各支部深化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通知》(北党〔2018〕3号)文件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党务公开和居务公开制度。一般每季度公开一次,党务公开的重点是党组织成员的分工和职责、党组织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群众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奖惩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费收缴的标准和收缴情况,困难党员的救济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居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公开,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水电费收缴公开,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公开,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居委会干部责任目标和完成情况公开,涉及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廉洁北海”各项制度,实行居委会集体三资代理和定期公开制度。办事处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居委会集体三资代理工作,对各居委会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监督。大额资金使用,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后报备办事处备案。每月1~5日为民主理财时间,6~12日为报账时间,13~15日为对账时间,16~28日为代理会计记账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报账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经支居两委、监委主要干部签字后向代理中心备案。关于居委会财务管理方面未尽事宜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济办〔2007〕13号)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六条 推行“公开承诺”制度。支居“两委”及监委会每年要向群众承诺当年准备开展的主要工作,每季度公布一次履职情况。要明确每项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时间要求、工作标准,并张榜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报酬的标准。居委会干部的工作报酬实行“基本工作报酬+工作绩效报酬”的结构模式,其中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各占50%。根据市委组织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资报酬标准。

第十八条 工作报酬的发放。居委会干部的基本工作报酬由街道财政按月发放,工作绩效报酬按照年度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结果经街道党工委审核后年末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居级印章管理,应本着方便使用的原则。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条 党支部印章一般由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保管。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保管人由党支部、居民委员会提名,经党员、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需要盖党支部印章的,由党支部书记签字批准后,方可由印章保管人登记办理;需加盖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要由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由印章保管人登记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贷款、对外签订合同、承包土地、宅基地审批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要经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召开党员、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由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两人签字,方可登记办理。对未按以上程序私自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党支部或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向本届党支部或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的内容:实行“3+1”目标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其中“3”就是分重点工作目标、常规工作和民主评议三部分进行设计,“1”就是加分项工作,包括临时性中心工作和创先争优工作专项考核。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办法:采取“日常督导、季度述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办法进行。 

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居日常事务性工作落实情况和督查事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督导。

每季度末,支居“两委”主干根据目标考核内容向党工委、办事处述职,由党工委副书记牵头,组织人事办负责,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述职互评。

每半年组织到各居委会重点工作现场观摩评比,观摩后由参会人员对各居委会半年工作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在全办进行通报。

年终由党工委成立考核组,具体负责对各居委会的考核工作,主要采取会议述职、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了解等方式进行考核。对照目标绩效考核的内容逐项打分;同时组织街道各部门对各居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服务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打分。组织居委会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分别进行述职,党员、居民代表同时对居委会班子及居委会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街道党工委根据考核结果,将13个居委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按照《北海街道年度居委会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在各支部深化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通知(北党〔2018〕3号)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济办〔2007〕13号)

附件1

关于在各支部深化落实“四议两公开”

工作法的通知

(北党〔2018〕3号)

各总支、支部: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在我省的创造性实践,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为健全完善新形势下基层民主决策机制和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促进我街道经济繁荣发展、社会和

谐稳定,根据《中共济源市委组织部 济源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农村基层组织中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意见》(济组〔201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决定在辖区基层组织中进一步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

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载体,是转变发展思路、推动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调动居民积极性、加快居委会发展的有力抓手,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居委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居委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目标任务

    1.科学规范,应用尽用。居委会、社区干部要熟练掌握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方法,党员和居民代表要提升参政议政的素养水平,所有居委会、社区能够科学规范、应用尽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2.健全机制,巩固基础。各居委会、社区党组织要理顺与居委会、社区的关系,完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机制,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基层党组织事务决策和管理服务水平,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遵循原则

    1.加强党的领导。各支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思想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整合力量,统筹资源,推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不断深化完善、巩固提升。

    2.充分发扬民主。各支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广大居民为主体,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同群众一起议、一起定、一起干,实现决策过程让群众参与、决策结果由群众检验,使群众的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调动群众建设富裕、平安、美丽新北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注重实际实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健全完善“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探索创新制度机制,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体系,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

4.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推广、运用、深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严格按照制度、规则和程序办事,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决策内容

各居委会在决策过程中,对下列涉及本居委会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切身利益、居委会集体资源管理的重要事项,都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组织实施。

(一)居委会职权范围内自主决策的重要事项

    1.本居委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2.本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筹资筹劳、建设承包;

    3.本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及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

    4.本居委会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宅基地的使用及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分配;

    6.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本居委会集体财产;

(二)政策规定需要民主决策的相关事项

    1.本居委会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

    2.本居委会低保户对象的确定,“五保户”的确定及供养;

    3.本居委会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

    4.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给本居委会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款物的分配发放;

    5.涉及本居委会农资综合补贴的发放。

(三)涉及本居委会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资金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

    1.居委会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农业综合开发;

    2.居委会土地整治、公益事业征地;

    3.涉及本居委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事项;

    4.涉及本居委会精神文明建设事项;

    5.涉及本居委会环境资源保护事项;

    6.涉及本居委会教育、医疗事项。

(四)其他事项

以上未尽事项,且涉及本居委会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利益的,应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

    三、操作程序

(一)居委会重要事项必经程序

    1.居委会党支部会提议。居委会党支部对需要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的重要事项,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议事主体认为需要运用“四议两公开”的事项,可先向居委会党支部提出,再由居委会党支部研究后提议。居委会重要事项的提议,必须事前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汇报。

    2.居委会“两委”会商议。根据居委会党支部初步意见,组织居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直接形成商议意见。居委会“两委”会通过商议后,要听取利益直接相关群体的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对涉及群众直接利益、情况较为复杂的事项,要进行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矛盾较大、不稳定因素较多的事项,要先做好各方面工作,再进入下一程序。

    3.党员大会审议。对居委会“两委”商议的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审议时,到会党员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须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要加强与持不同意见党员的沟通交流,力求缩小分歧。

4.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居民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居民代表应当占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不得超越居民会议的授权。

5.决议公开。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向全体居民公开,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间,发现决议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需重大修改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说明情况,表决撤销或中止决议,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6.实施结果公开。决策实施之后,定期向党员、居民代表、居务监督委员会通报阶段性进度,主动接受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通报。重要事项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再次提交居委会党支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定。

(二)运用简化程序的情形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中,如遇下列情形,经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以简化运用的程序,但必须确保全程公开、群众知情、群众认可。

    1.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因特殊原因到会人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党员可以电话参会、视频参会,委托其他党员表决;居民代表可以电话参会、视频参会、授权他人参会,委托他人表决。

    2.居“两委”主职一人兼、“两委”成员完全交叉任职的:可将居党支部提议、居“两委”商议合并成一个环节。

    3.居委会决策事项涉及资金数额小、与群众利益关联度小的:可以召开党员和居民代表联席会议进行决议。

    4.决策事项只涉及一个居民小组的:可在居委会“两委”商议后,直接由居民小组理事组决议通过。居民小组理事组由本居民小组组长、在本居民小组居住的居“两委”成员、本居民小组所有的党员和居民代表、在本居民小组居住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5.涉及居委会里多个一般性事项:可采取打捆方式一并决策。

         北海街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附件2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监督的意见

(济办〔2007〕13号)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管理机制,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一)成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的日常工作。农村财务代理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开设账户、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电算化的财务管理模式。

(二)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在保证村组集体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不变,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各行政村(居委会)取消村组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定期定时定事报账。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要在全面集中清理盘查村组集体债权债务状况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三)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实行财务管理电算化,由单机操作逐步向网络化发展,并向各村延伸,最终实现农村经济管理信息化,使村民可以随时查阅村里有关财务收支情况,保障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二、强化审计监督,实行农村财务审计委托代理制度

(四)成立农村财务审计组织。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实行农村财务审计委托代理制度,建立农村财务审计专门组织,实行监管分离,对农村财务进行全面审计,提高审计效力。

    (五)建立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农村财务审计部门要建立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明确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等,全面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财务混乱的村要定期、不定期进行重点审计。

(六)严肃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计中发现的侵占、截留、挪用集体资产和资金等问题,要责成当事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农村非党人员违法乱纪的,移交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规范运作,建立农村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七)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各村要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全年工作计划编制度年收入和资金使用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年终要编制决算,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八)实行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年初的收入预算和各项经济合同、承包合同,对村级的所有收入明细制表,实行档案化管理。每月对实际收入的入账情况与其收入档案进行核对,对未入账的要查明原因,年终要对当年实现的收入以及增、减情况张榜公布。代理服务中心要建立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全面监控村级经济收入来源。

   (九)实行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凡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报账员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向民主理财小组和代理服务中心报告。对当月发生的报告事项隐瞒不报的,一律不予结算,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应收未收,收入不入账、截留、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十)实行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村级开支的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凡生产经营性开支,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并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对非生产性开支,由乡镇根据各村可支配财力情况,分类核定开支限额,分级审批,总额控制。严格控制管理费、办公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集体为单位或个人担保借款。严禁村组招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一)实行票据统一管理制度。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领取核发由市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监制的收款票据,并加盖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同时要加强对收款收据的管理,建立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各村所有收款业务要使用统一票据。

(十二)实行农村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农村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业务培训,获得会计证资格。市农经管理部门要制定规划,分级、分期对农村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农村报帐员确需调换的,要经支村两委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同意,并报市农经管理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更换。

    四、充分发挥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作用,确保农村财务公开化、透明化

(十三)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要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规范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个人意见或少数人的意见阻止、干扰民主理财活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故意刁难或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理财的,村委会可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批准予以调换。

(十四)建立健全村级财务“联签会审”制度,全面实行“阳光村务”。凡发生财务事项的单据须由经办人签名,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后,由村报帐员向代理服务中心报帐,经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每张报销单据都要注明事由、用途,全面推行“阳光村务”。

(十五)全面落实农村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公开要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方式,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程序,统一建立公开档案。每季度由乡镇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打印财务收支情况,加盖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后,由各村予以张榜公布,有效解决财务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规范性,消除群众疑虑,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对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指导、督促。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或搞虚假公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农村财务管理、监督委托代理制规范运行

(十七)严格实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责任制。要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乡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农村财务管理监督分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市农业主管部门、市农村财务审计专门组织、乡镇政府、乡镇农经部门和村委会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十八)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市农业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对代理服务中心的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市农村财务审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市财政、民政、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农村财务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200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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