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居委会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居委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居委会工作的开展,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组非法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4〕90号)和《关于村(居)干部工作报酬完善离任村(居)干部生活补贴机制的通知》(济财〔2017〕11号)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发放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居委会干部是指按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经选举产生、并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居委会支、居两委干部。在职两委干部的工作补助和离任干部生活补助由各居委会从集体收入中自行解决,具体发放标准需经过居委会“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
二、在职两委干部补助构成和标准
居委会两委干部工作补助由基本补助、绩效补助、通讯补助和惩罚机制四部分组成。两委干部中有交叉任职的按照任职较高的职务确定补助和扣除标准。
(一)基本补助。包括福利人口规模补助、福利人口集体人均收入补助、职务补助和任职时间补助。
1.福利人口规模补助:具体标准为:福利人口在3000以上(含3000人)的居委会不超过590元/月;福利人口在2000~3000人的居委会不超过500元/月;福利人口在1000~2000人(含2000人)的居委会不超过450元/月;福利人口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居委会不超过400元/月。
2.福利人口集体人均收入补助:具体标准为:人均集体收入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助不超过500元/月;人均集体收入在5000~10000元的,补助不超过450元/月;人均集体收入在3000~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不超过400元/月;人均集体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补助不超过350元/月;其中居民组集体收入计入居委会集体收入,每年底由街道核准,并予以公布,次年按相应标准按月进行发放。
3.职务补助:居委会支部书记不超过200元/月,居委会主任不超过180元/月,副书记不超过160元/月,委员不超过150元/月,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不超过220元/月、两委干部交叉任职不超过160元/月。
4.任职时间补助:任职一年每年补助10元,中间如有间断,可累计计算,已经享受一次性补助的任职年限不再累计计算。
(二)绩效补助。包括集体收入增幅补助和目标绩效考核补助。
1.集体收入增幅补助:集体收入增幅补助经过年终考核,增幅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居委会每人不超过100元/月,增幅比例达到10%(含)~20%的居委会每人不超过80元/月,增幅比例达到5%(含)~10%的居委会每人不超过60元/月,增幅比例在5%以下的居委会不享受该项补助。
2.目标绩效考核补助:根据上一年度办事处对各居委会目标绩效考核的综合评价等级,一类居委会每人不超过200元/月,二类居委会每人不超过150元/月,三类居委会每人不超过100元/月,四类居委会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通讯补助。居委会两委通讯费予以定额补助,正职为每人100元/月,委员每人60元/月。
(四)惩罚机制
1.居委会两委干部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实行坐班制,对每月出勤天数在10天以下的基层干部,扣除当月全额绩效补助;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月出勤不足10天的干部扣除其全额补助;对因病、因事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能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干部,劝其辞职,或由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停职。
2.如居委会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扣发集体当月全额补助;
3.如居委会工作被省、市、街道通报批评的,分别扣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责任人当月全额补助的30%、20%、10%。
三、离任干部生活补助
(一)补助范围
1.经过换届选举的两委干部,正常离职后享受离任干部生活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离任生活补助:
(1)因刑事拘留、违规违纪被免除职务,或依法被罢免职务等非正常离任的;
(2)离任后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离任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生活补助,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1)不支持“两委”工作,有非访、闹访、越级上访、参与集体上访等不良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2)不履行党员义务、公民义务,违反道德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每年年终党员、代表评议30%以上不合格的;
(4)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党纪处分的。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离任干部生活补助根据任职年限采取一次性补助和按月定补两种方式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离任时本居委会当年现任同职级干部补助的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离任干部中有缴纳养老金的,经审查确属个人缴纳的,经居委会两委研究同意,方可享受离任干部生活补助。
2.按月定补分类,具体标准为:
(1)任职年限在30年(含30年)以上的,正职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90%,其他两委成员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80%。
(2)任职年限在24年(含24年)以上,不满30年的正职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80%,其他两委成员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70%。
(3)任职年限在18年(含18年)以上,不满24年的,正职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70%,其他两委成员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60%。
(4)任职年限在12年(含12年)以上,不满18年的正职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60%,其他两委成员享受退职当年同职级干部居委会补助的50%。
既担任过正职,又担任过两委职务的,可以将担任正职和其他成员职务时间进行累计计算,按照较低的职务确定补助标准。
(三)发放时间
对符合以上政策,离任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从其达到60周岁或55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离任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从其正常离任时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集体收入较少的居委会可酌情调减发放标准。
五、监委会成员误工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居委会根据工作履职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六、两委干部工作补助及监委会成员误工补助发放标准经各居委会按“四议两公开”相关程序通过后,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由组织人事办、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七、此规定由街道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以前涉及居两委干部工作报酬的文件、意见等全部废止。
八、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海街道工作委员会 北海街道办事处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