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
《北海街道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已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海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9月6日
北海街道机关人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效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社〔2009〕2号)和《济源市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人社〔2014〕1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里相关规定,经班子会研究通过,从即日起实施。
一、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考勤管理,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切实改进机关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国家假日办调休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
(二)签到制度
1.上午实行点名制度,早上8点全体人员在机关大院统一点名。
2.上午9点之前和下午3点(夏季3点30分)之前到党政办补签的视为迟到,规定时间内未补签人员视为缺勤;凡因公不能参加考勤的工作人员,应提前到党政办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说明具体事由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3.不在机关办公的部门,按照值班表(值班表按月提前报党政办留存)每天留一人做好该部门的值守工作,不再参加机关点名。
(三)考勤结果应用
1.取消评优资格。迟到、早退、缺勤次数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5次以上或缺勤3天以上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当月迟到、早退5次或缺勤1天以上的,由纪工委进行约谈。部门内全年累计有2人及以上被约谈的,取消该部门当年的评先评优。
2.扣发考核奖金。每月月底汇总计算处罚数额,经党建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为期3天,公示结束后在当月个人应发卫生城市奖中扣除。
3.扣发奖金标准。迟到一次扣除50元,缺勤扣除100元。
4.纪律处分。连续缺勤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规定执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进行处理。
党建工作办公室不定期核查在岗和守纪情况,对脱岗人员和违纪人员进行通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
1.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所有请假手续都以书面请假条为准,并提前交党政办登记备案,否则视为缺勤。
2.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与党工委书记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的需经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批准。
3.班子成员请假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请假规定
婚假、产假、丧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不列入事假范围,但超过规定天数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视为事假。婚假、产假由卫生计生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1.事假规定
一个月内累计5天以上(含5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200元;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取消其下一年休假资格和评先资格,并从第23天起扣发本人事假期间的一切工资补助和当年年终十三月工资。
2.病假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因病需请假的,需提供正规医院病历证明。(凡因病请假两天的需持乡镇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病请假一周以上的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否则视为事假)
(2)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单位组织其参加伤病残鉴定,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不符合病退条件的,必须及时返岗,对确需请假治疗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办理执行病假工资手续。
(3)病假两个月以内的(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全额发给基本工资。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额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4)机关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再发放当年年终奖(奖励性绩效工资)。
3.婚假规定
根据2016年5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法定婚假三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4.产假规定
根据2016年5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凭医院证明,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三、休假制度
(一)休假范围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二)休假期限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
4.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探亲假、产假的假期;
5.工作年限按月计算,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实施办法如下: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2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出勤率低于80%的;
4.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的;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休假程序及要求
1.以科室为单位,在每年年底上报本科室全体成员的休假计划。
2.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时由本人申请,经组织办审核,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组织委员批准后,党政办进行备案。
3.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本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组织委员批准后,进行轮休;科长休假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休假须经主要领导或市级相关领导批准。
4.因工作原因与休假计划冲突的,可在本年度内进行调休。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经党工委、办事处同意后,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休假,跨年度安排休假的假期不能与当年休假连休,跨年度休假必须在第一季度补休结束。
5.可用当年年休假天数冲销请假天数,冲销完后再按规定处理。
6.全年请假天数超过应允休假天数的,本年度不允许再休假;若先休假后请假的,当年请假天数超过应允休假天数的两倍,应从下一年休假中冲销当年请假天数。
四、考核制度
(一)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二)平时考核以月为周期,采取“周纪实、月考核、季审定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三)分管领导采取谈话或书面方式向被考核人及时反馈本季度考核结果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每季度考核结果在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相关事宜
1.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参加平时考核,确定等次。在当月15日以前报到的参加平时考核,当月15日以后报到的从次月开始参加考核。
2.经组织外派挂职、援疆、驻村、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3.调离人员在当月15日前办理调离手续的不再参加平时考核,在当月15日后办理调离手续的从次月起不再参加平时考核,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不再参加平时考核。
4.考核周期内病假事假超过12个工作日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5.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假期以及工伤治疗期间的公务员参加平时考核,一般不确定为“好”等次。
6.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7.受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济人社〔2017〕91号文件执行。
8.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按照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其平时考核等次。
9.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但免于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于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受到诫勉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免予处分或受到威胁的次月(含次月)起5个月内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10.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月确定为“差”等次,从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次月(含次月)起5个月内不得确定为“好”等次。
11.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党工委专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平时考核工作。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办,由组织委员兼办公室主任,党政办、纪工委协助组织人事办做好平时考核考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