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北海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办事处提出的投诉举报。
北海司法所,在办事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件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理。
第三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和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的,北海司法所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投诉电话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五条 北海司法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北海司法所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调查完成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北海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审定,确定违法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违法责任人依法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 北海司法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北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 调查终结后,北海司法所应于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北海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